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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宁夏电子税务局国税网上申报

来源:税务法规 时间:2020-02-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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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国家税务局7月解答营改增的11个热点难点问题

  1、我是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有一个老项目营改增后已经在税务局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我现在想改成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以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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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该纳税人已经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我公司将一块空地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给了其他单位使用,应如何征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出租空地给其他单位,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我酒店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适用的税率是6%,但我购进的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有17%、13%、11%,这些发票我可以抵扣吗?按什么税率进行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此,只要是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其销售货物、劳务或者适用的税率不影响抵扣的进项税税率,不论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是17%、13%还是11%,都可以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4、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第二年是指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不是自然年度。

  5、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的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规定: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6、我餐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些本餐厅自行卤制的熟食供客人购买带走,这方面的收入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由于全面营改增后,旅店业和饮食业已全部由征营业税改为征增值税,所以就不存在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情形,因此,该餐饮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的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

  7、个人将2005年购买的一套别墅转让给其他个人要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因此,我区纳税人销售2005年购买的别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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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免征增值税的小诊所,之前领购的地税发票没有用完,可以用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第二条规定: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因此,该免征增值税的小诊所,在2016年8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已领取的地税发票。

  9、我是本次“营改增”个体户,想要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我还有几张未开完的地税发票,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国税、地税机关应共同做好地税已发放发票情况的清分核对工作。

  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因此,该个体户应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然后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1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三、扣减增值税规定:(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我区每户每年的扣除限额为9600元。

  11、自然人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企业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 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自然人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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