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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制度范本]员工奖惩制度

来源:仓储管理 时间:2020-10-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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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证明,公司制定员工奖罚制度,能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这其实也是员工管理技巧之一。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员工奖惩制度。

  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员工奖罚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员工奖罚制度。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14、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建立完善企业奖惩制度的路径分析

  一、企业奖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具体法律依据缺失。虽然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建立企业奖惩制度,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我国劳动惩戒法律规定成为了空白。惩戒权的立法空白给企业任意制定惩罚制度,侵犯员工利益带来了空间,也给企业带来了如何制定合法的惩戒制度的严峻课题。如果我国将制定奖惩制度完全看作是企业的自主权,不再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则如何建立规范的奖惩制度将是我国企业非常重要并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

  二是行政管理色彩重,重惩罚轻奖励。奖惩制度是企业保障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重要管理手段,体现的是企业用工和管理的自主权。1982年颁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管理行政化的情况十分突出。《条例》废止后,企业必须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体现的市场用工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精神,研究制定适合自身需要的奖惩制度,并确保其依法合规性。因为以行政管理为特征的固定用工体制下的企业奖惩制度和注重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的市场用工体制下的企业奖惩制度,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企业奖惩制度。但企业往往十分重视制定和完善企业奖惩制度中的员工惩戒制度,而对于奖励制度重视程度明显不如惩戒制度。美国管理专家米切尔·拉伯福指出:“当今许多企业、组织之所以无效率、无生气,归根到底是由于他们的员工考核体系出了毛病。我所发现的世界最伟大的管理原则就是"人们会去做受到奖励的事情"。”事实也正如这位管理专家所言,高效、合理的奖励制度更能够鼓励员工为企业做出贡献。而重惩罚、轻奖励的具有普遍性的奖惩制度,也是企业对于奖励制度重要性认识得很不充分的突出体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赋予企业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行使惩处的权利,应当建立在奖励和惩处并重的前提下,且作为惩处依据的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是处罚方式存在争议,给企业惩戒管理带来困难。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处罚方式成为争议性话题。《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7种行政处分,规定了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属于行政处分,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要将这些处分决定放进劳动者档案里,在计划经济时期,这对劳动者具有较强的威慑效果,在市场经济时期再使用这些惩戒方式将于法无据,而且由于档案不再是用人单位关注的重点,再使用这些处罚方式也起不到原来的那种惩戒效果。而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企业对员工最大的惩罚就是解除劳动合同,而开除、辞退等已经不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

  四是内容和程序违法带来诸多现实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奖惩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如果内容或执行程序违法,则企业的处罚决定一旦被员工诉诸劳动仲裁或诉讼,企业极可能遭受败诉的不利结果。实践中,企业奖惩制度内容违法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有的企业规定员工间不得结婚或女员工多长时间内不得生子等规定就与我国《宪法》、《婚姻法》相冲突,属于无效规定。我国《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用人单位无权限制职工的结婚和生育,也无权干涉职工的恋爱自由。有些企业员工惩戒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后也没有向员工公示,到执行惩罚条款时职工才知道有这样的制度存在,这种奖惩制度对员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企业奖惩制度必须依法制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五是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相互冲突,亟待规范。企业是否具有罚款权的问题是一道难题,一些地方性法规认可了经济处罚的合法性,如江苏省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就规定了劳动者违纪,即使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处罚,但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20%。还有一些省份的地方性法规也进行了类似规定。而实践中,一般认为罚款是公权力才具有的执罚权,但企业是否具有罚款权现行法律没有给予明确规定。笔者还发现,国务院1999年2月颁布的仍具有法律效力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和中国银监会2009年5月下发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均规定了纪律处分等方式,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完全相同的处分形式赫然在列,给金融企业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何面对不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提出了难题。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奖惩制度的路径

  一是借鉴国外企业奖惩制度的立法。有一些国家如法国、日本、越南、爱沙尼亚等国都在本国劳动法律中对企业奖惩制度有关方面进行了规范,他们的实践对于我国企业奖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二是对我国企业奖惩制度进行立法规制。在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原则性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并未把工人人数作为承担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包括奖惩制度的条件,也没有列举规定应当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包括企业奖惩制度的事项。因此亟须在立法上对我国企业奖惩制度进一步规范。一种办法是在现有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内增加关于企业奖惩制度的条款;另外一种是起草专门的《劳动标准法》,从这一角度看,我国进一步加快诸如《劳动标准法》等劳动立法,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也是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重中之重。

  三是废止或修订一些不适用的法律规定。施行25年之久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虽然已废止,但我国企业现行的奖惩制度仍深受其影响。为了保证我国企业奖惩制度的合法性和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精神接轨,有必要废止或修订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紧密衔接的一些法律规定,如《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及各省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均诞生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之后,其内容也是依据或参考该条例制定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用工体制的进一步深入,上述法律规定如不废止或修订,必定会给企业制订和完善奖惩制度带来越来越多的困扰。建议对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直接衔接、已不适应我国当前劳动管理体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性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使我国企业奖惩制度不再被这些丧失法律效力或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法律规范束缚。

  此外,要明确企业奖惩制度应具备的要件,即严格依法制定,主体必须适合,坚持内容合法,强调合情合理,遵守合同约定,制定程序民主,履行公示告知义务,重视工会作用,建立申诉机制等。还要明确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奖惩要并重,奖罚要适当,要具有适度超前性,要有助于形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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