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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范文(通用4篇)

来源:物业管理 时间:2024-09-2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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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指预防、抢救火灾或风灾、震灾等天然灾害,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身体及财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物业管理条例范文(通用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1篇: 物业管理条例

  一、住宅小区消防通道常见隐患问题

  (一)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这种现象在老旧小区、城中村、农村等地最为常见。居民私自搭建简易车棚、储物棚等临时搭建,且很多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极易引发火灾蔓延,且这些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导致消防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二)违停占用消防通道。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住宅小区的停车问题一直难以妥善解决,居民购买或租用停车位或车库要花费大量资金。由此导致很多住宅小区的居民一方面图方便,一方面图省钱,经常将私家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上。长此以往,违停占道也成为小区消防安全通道管理上的最大积患。

  (三)擅自堆放占用消防通道。在一些小区检查中经常可以发现,很多居民擅自将杂物堆放在楼梯间,有些居民家中装修甚至将大量装修材料和砖墙破瓦随意堆放,造成严重的消防通道堵塞。有些居民将电瓶车放置在共用楼道充电,不仅占用消防通道,还带来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居民小区消防通道隐患问题分析

  (一)居民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欠缺。居民群众做为占用、堵塞小区消防通道的主体,其消防安全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等是主要原因,并未从自身小利益和消防安全的大利益之间加以考虑。这些也反映出消防宣传的广度、力度不强,强制手段、措施应用不到位。

  (二)物业管理单位措施不足。做为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消防通道的管理工作担负主要职责。但很多物管单位为避免与居民发生冲突,物业管理费收缴便利等因素,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推诿扯皮,对居民违法行为约束力不够。

  (三)岗位职责不清。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的消防通道管理通常都依靠保安来兼职,没有形成专人专管,也未从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特别当发生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互相推卸职责,往往形成发现问题后“无人管、无人解决”的尴尬局面。

  三、加强小区消防通道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全面开展防火巡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小区内消防通道的日常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通道尤其是消防车通道,以及相关安全出口保持畅通。消防车通道上若需设置石墩或其他障碍物,应设置可移动式,紧急情况下可迅速移除。

  (二)严格落实法律责任。《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单位违法,可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法,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有违法行为人承担。《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可依据《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以处罚。

  (三)加强消防通道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小区业主要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学习消防常识,加强日常检查,共同维护小区消防通道的正常秩序,确保消防通道,尤其是消防车通道时刻保持畅通,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及小区公共消防安全,全力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四)积极开展宣传演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的保安防火应急队伍,经常性开展消防常识及消防技能的培训和宣传;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所有业主要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成立义务防火巡查队伍,每个单元设置一名“楼道长”,每幢建筑设置一名“消防网格员”,定期联合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物业管理部门要联合小区业主积极开展日常消防疏散演练,切实提高家庭防火水平以及小区整体防火自救能力。

第2篇: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尺度物业解决活动,掩护业主和物业供职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大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解决,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供职企业,由业主和物业供职企业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解决,掩护物业解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供职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取新技术、新举措,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解决和供职程度。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局部负责全国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物业供职合同的约定,蒙受物业供职企业提供的供职;

  (二)提议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并就物业解决的有关事项提出倡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解决规约、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的倡议;

  (四)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中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供职企业履行物业供职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解决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解决规约、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解决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措施设备的使用、民众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掩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年夜会的决定和业主年夜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供职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解决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年夜会。

  业主年夜会应今世表和掩护物业解决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解决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解决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年夜会。

  物业解决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措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法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解决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可能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年夜会,并选举发生业主委员会。可是,只有一个业主的,可能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行立业主年夜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解决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可能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供职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隶属措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解决权利的其他重年夜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年夜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可是,应当有物业解决区域内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对折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对折的业主加入。

  业主可以委托署理人加入业主年夜会会议。

  业主年夜会可能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年夜会可能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哀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

  第十三条

  业主年夜会会议分为按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年夜会按期会议应当依照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年夜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年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年夜会会议,物业导航,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成好业主年夜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年夜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年夜会会议,陈述物业解决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年夜会选聘的物业供职企业签订物业供职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倡议,监督和扶助物业供职企业履行物业供职合同;

  (四)监督解决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年夜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和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必然组织身手的业主负担当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发生。

  第十七条

  解决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掩护、解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解决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解决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可能损害社会民众利益。

  解决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年夜会议事规则应当待业主年夜会的议事方式、表决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解决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解决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业主年夜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掩护物业解决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3篇: 物业管理条例

  今年年初以来,全国多地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以今年5月起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为例,其创新性地规定了构建党建引领物业管理体系、赋权街道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活动、明确相关部门查处小区内违法行为职责等内容,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除此之外,四川、广西、西宁、青岛、宁波等地在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方面也有新进展。

  丨四川:规范市场秩序健全治理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听取和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物业服务人、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依法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并给予物资支持。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人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鼓励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老旧住宅区改造及运营。

  丨广西:要求小区公共收益单独列账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较旧版增加了45条,进一步明确了物业管理中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完善了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体制;优化了业主大会成立及运行的规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机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针对当前小区车辆停放、老旧小区管理、物业装饰装修、公共收益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等热点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对于备受关注的小区公共收益问题,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明确公共收益应单独列账,存入银行专户,接受政府监管;将业主大会成立前扣除的经营管理成本比例确定为30%;业主有权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协议等材料。

  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针对侵害业主公共收益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规定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两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挪用、侵占公共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将公共收益存入银行专户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丨西宁:依法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日前,新修订后的《西宁物业管理条例》经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版《西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专业服务、业主自治、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原则;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支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法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新版《西宁物业管理条例》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对交付时间长、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破损严重的老旧小区,制订改造提升计划,逐步实施改造;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及时处置危及房屋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老旧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实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统筹改造方案,逐步改造到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改造验收合格后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接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多种方式推动老旧小区实行物业管理,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

  丨青岛:规范物业管理建设和谐社区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发布《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及说明,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从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该市物业管理作出了具体要求和规范。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要求,明确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务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园林和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立健全行业党组织、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管理行业党建机制,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完善和解、调解、行政复议等途径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物业管理行业纳入本级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色方向发展。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住宅交付前后住宅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对住宅交付前后物业合同签订作了具体要求。住宅物业(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且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丨宁波: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共有物业收益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发布《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了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政府职责、部门职责、街道和社区职责,要求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完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共有物业收益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方面作出规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共有物业收益包括物业经营用房经营收益、公用部位广告收益、公共区域停车费收益、共有部分拆迁补偿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等。未经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共有物业收益。

第4篇: 物业管理条例

  一、小区监控指挥中心消防控制系统值班人员接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信号后,通过报警主机显示的地址编码确定火警发生的具体楼层和平面位置,立即通知现场相关责任人员。现场相关责任人员应携带通讯工具,迅速到达报警点进行确认。

  二、确认火警后,值班人员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详细报告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物及其它现场情况并通知主管领导领导。

  三、确认火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消防广播,通知火警楼层和相邻楼层的人员安全有序地撤出,并注意不要造成楼宇内不必要的混乱。

  四、确认火警后,值班人员应确保报警联动设备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在联动设备未动作的情况下,应手动启动所有的联动设备。

  五、火警处置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监视消防设备运行情况,注意火灾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设备工作状态。

  六、火灾处置完毕或确认系统误报后,值班人员应对相关消防设备进行复位操作,配合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恢复所有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或《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

本文来源:http://www.cubkforchild.com/hyzl/359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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