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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来源:融资 时间:2020-10-0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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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1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 任期规定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第十一条除下列情形之外,企业领导人员应任满一届:

  (一)达到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三)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

  (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二条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会或组织办公会决定任命或提名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

  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原任职务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续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2 年(含2 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须交流。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方可离职。

  第四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强;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五)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 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周岁;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

  1 .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 .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 .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 .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 .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 .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三)党委会成员

  1 .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

  3 .符合《党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任职经历和年龄。

  第二十一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 选拔、考察和任免

  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突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

  第二十四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 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凡提拔委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年;凡提拔聘用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任职年限自试用期算起;不胜任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

  第六章 教育和培养

  第二十八条加大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力度。按照太仓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确定的计划,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培训。鼓励企业领导人员参与职业经理的培训和认证考试,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九条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档案。按照《太仓市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并把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成绩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企业领导后备人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当具备第十八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条件。在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比较成熟、近期可使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素质测试、组织考察、企业党委讨论上报、组织部审定等程序。

  第三十三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由企业党委或董事会管理,应该制定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三十四条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统一调配使用。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从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产生。

  第七章 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积极探索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前,一般应进行年度经营业绩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包括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与范围;

  (三)考核的时限;

  (四)考核的主要依据及指标;

  (五)考核与奖惩;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企业领导层任期目标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董事会任期目标由市国资委确定,主要包括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实施民-主科学决策、培养使用引进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以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二)党委会任期目标由组织部确定,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介廉建设,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经理层任期目标由企业董事会确定,主要包括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任期目标进行调整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任期目标确定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根据不同职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侧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第四十条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共同组成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

  (二)由市国资委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由企业领导人员分别述职述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职工代表听取述职述廉并参加民-主测评;

  (四)采取发放书面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开展民-意调查和实地考察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核组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审计评价报告、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提交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审定;

  (六)考核组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情况,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向被考核对象本人反馈。

  第四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给予免职、降职、交流或解聘。任期考评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再续任。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激励和约束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依据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结果,按照市国资委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监督机制。完善出资人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市纪委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企业依法设立监事会,由市国资委委派人员与职工代表组成,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市国资委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对企业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通过企务公开等形式,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十九条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标准,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第五十条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进行经济责任任中审计。企业发生重大投资、出现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一条实行董事会报告制度。董事会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对企业重大产权、分配方案、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

  第五十二条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须按管理权限及时向市纪委、组织部报告。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

  第五十四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九章 转任、免职和辞职

  第五十六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的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的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原则上转任为非领导职务。由机关事业单位调任的企业领导人员,回原单位担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

  第五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损害国有资产,情节严重;

  (三)因违反廉政准则规定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违反党纪条规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第五十八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及组织部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原任职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办理企业领导人员转任、免职和辞职事宜,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国有出资方派出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科教新城及市级机关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太仓组织部、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17-11-04 16:17 | #2楼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四条 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为:市城投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市华山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

  第五条 市政府党组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为:市产投集团公司、新组建市属国有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

  第六条 市属集团公司的副职、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管理,报市政府党组备案;集团公司子公司副职由集团公司管理,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第七条 市属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报市政府党组备案。其中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

  第八条 市国资委应当按持有的国有股份比例向国有参股公司提出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建议人选。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市国资委党委班子成员不再兼任国有独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会主席。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出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

  (二)提拔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总会计师及相应职务的,还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相应专业任职资格,或者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等相应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等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积不少于5年。

  (五)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董事会、经理班子、党组织班子职数。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数一般不超过5—7人,设董事长1人,工作需要的可设副董事长1人。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一般不超过4人。未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数为3-5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职数为5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纪(工)委书记1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原则上由1人担任。未经市国资委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第十三条 设立董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3年。未设立董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经理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并重新履行聘任手续后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中共渭南 组织部(以下简称组织部)、中共渭南 市国资委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党委)按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十六条 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董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董事外)实行委任制、聘任制;

  (二)对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经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三)对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

  (四)对企业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组织选拔程序:

  (一)人选酝酿;

  (二)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公示;

  (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六)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七)讨论决定;

  (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在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有关人选是否列为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公开招聘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讨论决定;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竞争上岗程序

  (一)在本企业范围内公布竞争岗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民-主测评;

  (五)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七)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八)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九)讨论决定;

  (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条 通过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担任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向组织部或者市国资委党委任前备案。未经同意,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兼职。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程序:

  (一)市城投集团公司和华山旅游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由组织部提出人选意见,市国资委党委参与考察,报经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

  (二)市产投集团公司、新组建市属国有企业的董事长,由市国资委党委商市行业管理部门确定人选,然后实施推荐和考察工作,报经市政府党组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

  (三)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副职、子公司正职由市国资委党委征求集团公司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

  (四)市属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企业党组织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商市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负责考察,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

  (五)市属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以及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人选意见,按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统一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价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考核评价,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突出其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突出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调整、辞职、退休制度。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三)因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

  (四)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给予调整:(一)任期内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或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三)因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第三十二条 辞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是指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职的。责令辞职是指应当引咎辞职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由国资监管机构通过法定程序责令辞去现职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法定年龄退休。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所出资的企业承担任何领导职务;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对需要重点培养和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需要回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应当予以交流。

  第三十六条 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适当、结构科学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

  第三十七条 规范并加大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将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纳入全市领导干部培训规划中,由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负责。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渭南 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暂行)》实施。对于以挂职(兼职)方式在企业担任领导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企业领取报酬;对于委派任职、在企业领取薪酬的,不再享受财政供养。

  第三十九条 对作出特殊重大贡献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考核、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实施。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四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立的;(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九)对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十)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止2016年4月30日自行废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指哪些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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