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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精选四篇

来源:质量管理 时间:2023-10-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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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是人类各种组织活动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种活动。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精选四篇,欢迎品鉴!

第1篇: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20***年,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在省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的正确领导,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业务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紧紧围绕各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环境监测工作任务以及《20***年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有序开展;以强化人员质量意识、创新意识,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为抓手,加强监测数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力度,开展监测人员专项培训、技术交流和监测技术大比武活动,继续做好实验室比对和/或能力验证工作等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

一、全面贯彻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

20***年,江苏省各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紧紧围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开展。省环保厅先后印发了《江苏省环境监测质理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江苏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年实施细则》,召开了《三年行动计划》启动会,于10月中下旬组织了以《三年行动计划》为主题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了总结。

检查表明,被查各市在实际工作中重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能够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规范、规定和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并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具有特色的规定,质量管理工作取得良好实效。本次检查对各市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督促和推动作用。

根据《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全省各市均组织编制了地方性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并以环保局名义进行了发文;省辖市级环保局和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对照各项要求进行严格自查的同时对辖区内1/3的区、县(市)级监测站开展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和反馈。

二、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环保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对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水平,江苏省环保厅研究决定成立江苏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同时调整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组(苏环办[20***]507号)。领导小组由省环保厅副厅长任组长,厅监测处领导任副组长,各省辖市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的副局长为成员。技术组由各省辖市推荐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三、创新上岗理论考试模式,探索操作考试新方法

20***年,我省环境监测上岗理论考试实现机考模式,全省共有1152人次参加了2892项次的考试,其中合格项次为2560,合格率为88.52%。实践表明采用无纸化考试一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省去了烦琐的出卷、印卷、阅卷以及统计等工作环节。每套试卷均由考试系统根据考生参考科目在题库中随机抽取,系统自动对试卷进行批阅、评分以及通过情况的判定;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上岗证考试历来的考风考纪问题,考试系统对每位考生的试卷实现了个性化定制,参加同一科目的每位考生的试卷均不相同。

操作考核方面,各省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均能按照《江苏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操作考核实施要求》组织和开展辖区内的上岗操作考核工作。常州市制定了上岗证考核实施计划, 9-10月按计划组织了操作技能考核和标准样品考核并制定了详细的考核方案。扬州市制定了操作技能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一定时间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方面的培训,在基本了解基础知识和较熟练地掌握基本操作后,对他们进行操作考核。

在创新理论考试模式,确保原有操作考核模式正常实行的同时,我省积极探索操作考核新方法,制定了《操作考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讨论即将实施。

四、积极开展和参加能力验证及各项考核活动

(1)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开展全省水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20***年8月-10月,对全省水质检测机构开展水质中氨氮,高锰酸盐指数项目的能力验证。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实验室共218家,其中环境监测系统96家,94家实验室参加了两个项目的测试,2家实验室参加了氨氮一个项目的测试。在参加高锰酸盐指数项目的环境监测站中有25家不合格,经采取纠正措施复测后有2家不合格,参加氨氮项目验证的环境监测站中有7家不合格,经采取纠正措施复测后全部合格。本次能力验证最终结果:除2家实验室高锰酸盐指数项目不合格外,其余全部合格,合格率为98.9%。

(2)全省通过实验室认可的监测站根据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要求积极参加认可委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据统计,全省各站参加的国家实验室认可委组织的20***年能力验证活动主要有:水中石油类、铅、镉、砷、汞、六价铬、有机氯农药、;虾粉中重金属含量;空气中氮氧化物;煤中硫等。

(3)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要求参加国家环保总局标准样品研究所的协作定值工作,其中南京市站共开展35种42批次,结果被全部采用;省中心共开展27个项目计34个批次,结果均合格并被采用。同时按照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组织开展辖区内实验室间比对或考核活动。

(4)各地区在积极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等活动的同时,组织开展了辖区内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考核活动。连云港市结合“小康社会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同步监测检查,进行了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两个项目的比对;南通市对6个县区监测站开展了挥发酚的比对;苏州市组织开展了大气“氮氧化物检测”的实验室比对活动,市所辖5市3区环境监测站、苏州工业园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以及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共10个环境监测实验室参加本次比对活动;泰州市组织开展了水中苯系物和总氮的比对。

五、不断完善,持续改进,促使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各级各地监测部门在省质管组的指导和支持下,不断提高实验室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各实验室根据管理要求认真开展内审和管理评审,制定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通过实验室监督评审、复评审以及计量认证复评审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了自身的质量体系,提高了质量意识,提升了质量管理水平,保证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20***年,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或实验室认可准则,各级各地环境监测部门均对自身的体系文件进行了修改,并顺利通过实验室监督评审、复评审或计量认证复评审等检查,得到了评审专家的"认可。

各省辖市中心站在保证自身实验室经济、有效、协调运行外,还对辖区内的监测站开展了质量体系运行状况检查,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区内监测站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情况其及体系运行情况。

六、以竞赛促练兵,大比武工作例行化、制度化

为进一步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激发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岗位技术人员练兵的热情,20***年11月19日-20日,江苏省环境监测综合分析技术比武在南京举行。全省环境监测系统共有15支代表队58名参赛人员参加了比武。此次比武由江苏省环保厅、江苏省总工会联合举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保厅、省总工会相关领导和专家莅临比武现场进行了观摩和指导。

此次比武以客观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比武内容包括了综合分析竞赛、多媒体声像报告操作技能竞赛以及理论知识竞赛,比武过程紧张、激烈。参赛选手表示,通过准备和参与这次比武,大大提升了综合分析数据处理能力、分析能力、文字报告编写能力、环境质量及监测数据的表征水平,对今后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较为实用的指导作用。此次比武激发了全省环境监测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创造新业绩”的热情;力争在全省环境监测系统形成刻苦钻研、技能熟练、锐意进取、服务创新的良好工作氛围,为环境监测综合分析技术向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迈进夯实基础。

为能够在决赛中取得好成绩,各地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初赛工作,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决赛,并邀请省内综合分析方面的专家对比赛进行点评,对选手进行技术指导。南京市除了开展以综合分析为主题的比武活动外,还与与市总工会、市劳动局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达成了举办制度化、例行化、表彰荣誉较高的环境监测技能竞赛制度,20***年9月举办了《南京市第二届环境监测技能竞赛》,内容为环境监测理论、噪声监测实际操作。

六、加强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保证监测数据质量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自动站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我省加大了

对全省水、气自动监测监督管理,通过加强例行巡查、远程监控结合标样考核强化了全省自动监测质量管理。

1、水质自动监测质量管理

20***年,我省在太湖流域新建了一批水质自动站,为了加强新建自动站的质控管理,我省制订了《江苏省环境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新建站点推行“两级质控,社会化运营”的模式。省中心、相关市、县(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及专业运行维护机构共同组成水站运行管理体系,分工负责水站质控及日常运行维护职责,定期开展标样考核、水样比对,加大巡查力度,加强质控管理。对于已建站点,开展年度巡检,检查水站质控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对42个水站的高锰酸盐指数分析仪、氨氮分析仪、总有机碳分析仪进行了标样考核,整体考核结果良好。

2、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

20***年,在认真执行国家、江苏省相关质量管理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同时,不断修订完善空气自动站日常管理和质量管理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并将各省辖市空气自动站日常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全省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通过目标管理、考核推动,全面推进质量管理工作。

根据总站要求,完成了SO2一级标准物质溯源工作,明确要求各地NO2自动监测设备必须达到二级标准,必须采用有国家二级标准认可的标准气源。由省中心组织了全省标准物质考核、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气密性考核和自动站现场运行管理检查与自动站互查,整体考核结果良好。同时,加强每日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每日空气质量日报质量。

南京站在自动监测工作中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计划,逐项落实,加强对大气自动监测仪器的管理,强化仪器的校零、校标工作。苏州市站对所辖5市3区的8个空气自动监测子站进行了考核,考核采取SO2标准样品考核和现场监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站总体运行情况良好。

七、规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

根据《20***年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工作安排》,总站和中心站组织编制并下发了相关规定。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按照《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技术要求》和《沿海地区入海河流污染物通量监测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并全面实施《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规定》。

沿海各市在开展近岸海域海水、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加强和规范了相应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所有相关监测站均通过了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并在人员培训、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监测分析方法选定、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的监测全过程实施了一系列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采用现场空白样、现场平行样、实验室平行样、加标回收样和质控样分析等质控手段,控制分析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保证了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南通、盐城和连云港等3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参加了第六期近岸海域水质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活性磷酸盐能力验证活动。

八、加强监测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促进全省质量管理工作

1、举办环境监测质量监督与管理研讨会

20***年11月,由省环保厅监测处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的江苏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与管理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来自全省13个省辖市和苏州工业园区的负责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研讨会的主要议题为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监督与管理经验交流以及全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操作考核实施方案讨论。研讨会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就各自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有特色的方法与大家进行了交流,取长补短,相互学习,以期望借此机会向各地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用以提高自身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水平。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操作考核的工作,会议对环境监测人员上岗操作考核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专家们对其中很多技术性问题提供了实质性的意见和建议。

2、加大培训交流力度,构建信息互通平台

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均制定了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了培训工作,20***年度组织各种培训1163次,参加培训人数19256人次,其中质量管理专项培训414次,6325人次参加;组织外出培训人次达1868。培训内容涉及监测业务、自动监测技术、底栖动植物监测、机动车尾汽监测等环境监测各领域。

通过培训,促进了监测人员之间的交流及资源信息共享,培训反应良好,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九、强化日常监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监测质量

据统计全省各级监测站全年手工监测样品总数为348.18万325.07万个,比增长7.11%。质控样品总数79.47万个,检查率为22.83%,总合格率为99.55%。各监测站采取增加全程序空白、现场平行样、实验室平行样、加标样和标样控制等质控措施,同时加大监督检查管理力度,各站质量管理人员或质量监督员不同侧重地对现场采样过程、监测分析过程、实验室管理、原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各类报表、监测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检查结果,督促纠正及整改,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

无锡市站质量管理人员或质量监督人员不同侧重地对现场采样过程、监测分析过程、实验室管理、原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各类报表、监测报告进行检查,每月对检查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发布检查考核结果及全站各个部门的质量管理情况,督促纠正及整改,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淮安市开展了以“诚信检测、全员参与、重在预防、科学规范”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重点是整理实验室,努力打造明净整洁的实验室环境,规范日常监测工作,以实现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确保重点考核断面数据的准确性,徐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淮河委员会水环境监测站就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进行了比对,并对采样方法、固定剂的添加以及实验室分析过程等内容进行了研究和交流,增加了两站监测数据的可比性。

总之,20***年全省质量管理工作全面完成年初制定的“20***年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但管理中发现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上岗操作考核管理不到位,部分监测站未严格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操作考核实施要求》,监督管理力度还需加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学习和充实质量管理知识,加强监督管理与指导。

第2篇: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 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

第四条 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第六条 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

(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

(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

(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 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置质量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接领导。

第八条 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的质控数据;

(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

(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参核;

(四)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

第九条 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其他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

第十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追踪总站或其他经过计量部门认证的标准物质的量值。严禁提供、使用超过保存期限的标准品。

第十一条 各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应由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实验室和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仪器管理使用制度;化学试剂管理使用制度;原始数据、记录、资料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校准。

第十四条 环境监测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符合要求者应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

第五章 质量保证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监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分析方法和具体条件,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经过优化确定后原则上不变,确需变更时,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监测站备案。国控网络站变更测点时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并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第十六条 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样点的时空分布应能正确反映所监测地区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第十七条 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采样记录,采样后按规定的方法进行保存,尽快运至实验室分析,途中防止破损、沾污和变质,每一环节应有明确的交接手续,最后经质控人员核查无误后再行签收。

第十八条 分析测试时应优先选用国家标准方法和最新版本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其他方法时,必须进行等效性试验,并报省级以上监测站(包括省级)批准备案。分析人员在开展新项目(包括本人未做过的项目)监测之前,要向质控人员提交基础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采用自控和他控两种方式:

(一)分析人员可根据情况选用绘制质控图、插入明码质控样或作加标回收实验等方法进行自控。

(二)凡能做平行样、质控样的分析样品,质控人员在采样或样品加工分装时应编入10~15%的密码平行样或质控样。样品数不足10个时,应做50~100%密码平行样或质控样。

第二十条 实验室之间质量控制采取下列方式:

(一)各实验室配制的标准品应与国家的标准物质进行比对试验。

(二)上级站经常对下级站进行抽查考核。

(三)上级站组织下级站对某些样品的部分监测项目进行室间互查。

第二十一条 监测数据的计算、检验、异常值剔除等按国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质量保证手册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在报出分析数据的同时,应向质控室提交相应的质控数据,待质控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全部数据方能认为有效,经三级审核,业务站长签字后数据生效。

第六章 质量保证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环境监测系统实行质量保证工作报告制度。二级站应在每年一季度末向总站提交上年度质量保证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基层站也应在上级站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质量保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常规监测中质量保证、监测分析人员考核认证、实验室考核评比、人员培训、标准样品及质控样品的使用和新开监测项目的进展等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站作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监测站和网络成员监测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第五条 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

第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质量实施的检查包括:图书的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其文字说明等。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须内容(或页码)连续且不少于10万字,全书字数不足10万字的必须检查全书。?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第十四条 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对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新闻出版署于3月3日公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4篇: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1. 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

2.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

3. 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

4. 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

1.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 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范的工作深度。

3. 严格履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

三、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整顿建设市场

1. 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

2. 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

3. 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4. 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

5. 必须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承揽工程。

6. 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四、精心勘察设计,强化施工管理

1. 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2. 工程勘察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3.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过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过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

4.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

5. 建设资金要严加管理。

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

1. 加强执法力度,要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2. 加强政府监督。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

3. 加强审记监督。

4. 加强报告制度。建立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检查。

5. 加强项目档案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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