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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金融扶贫专项工作报告邮储银行抚州市分行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标准专项宣传总结报告【三篇】

来源:金融标准 时间:2023-09-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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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银行金融扶贫专项工作报告邮储银行抚州市分行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标准专项宣传总结报告【三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银行金融扶贫专项工作报告邮储银行抚州市分行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标准专项宣传总结报告1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监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第十一条(高管层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数据治理体系,制定和实施问责机制与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组织评估数据治理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实施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协调落实数据管理运行机制,组织推动数据在经营管理流程中充分发挥作用,负责监管数据相关工作,设置监管数据相关工作专职岗位。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当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数据治理,管理业务条线数据源,确保准确记录和及时维护,落实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执行监管数据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团队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一支满足数据治理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按对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科学规划职业成长通道,确定合理薪酬水平。

第十六条(数据文化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数据文化,树立数据是重要资产和数据应真实客观的理念与准则,强化用数意识,遵循依规用数、科学用数的职业操守。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七条(制定数据战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发展战略、监管要求等,制定数据战略并确保有效执行和修订。

第十八条(数据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全面科学有效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安全保密、系统保障、监督检查和数据质量控制等方面,并根据监管要求和管理实际,持续评价更新。

第十九条(监管统计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与监管数据相关的监管统计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及时发布并定期评价和更新,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制度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数据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全部数据的标准化规划,遵循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数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政策及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完善信息系统,覆盖各项业务和管理数据,并具有可拓展性。信息系统应当有完备的数据字典和维护流程。

第二十二条(监管统计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应监管数据报送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的程序化,提高监管数据加工的自动化程度。

第二十三条(数据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采集的统一管理,明确系统间数据交换流程和标准,实现各类数据有效共享。第二十四条(数据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策略与标准,依法合规采集、应用数据,依法保护客户隐私,划分数据安全等级,明确访问权限,监控访问行为,完善数据安全技术,定期审计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资料存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资料统一管理,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归档制度,明确存档交接、口径梳理等要求,保证数据可比性。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应急预案,根据业务影响分析,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处置流程,保证在系统服务异常以及危机等情景下数据的完整、准确和连续。

第二十七条(数据治理问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问责机制,定期监控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控制、数据价值实现等方面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对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二十八条(自我评估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治理自我评估机制,明确评估周期、流程、结果应用、组织保障等要素的相关要求。

评估内容应覆盖数据治理架构、数据管理、数据安全、数据质量和数据价值实现等方面,并按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第四章 数据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质量控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目标,建立控制机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条(业务制度—质量控制手段)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数据质量管理需要,涉及指标含义清晰明确,取数规则统一,并根据业务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技术工具—质量控制手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源头管理,确保将业务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当能自动提示异常变动及错误情况。

第三十二条(日常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监控体系,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对数据质量持续监测、分析、反馈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检查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对重大问题要按照既定的报告路径提交,并按流程实施整改。

第三十五条(整改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整改制度,对日常监控、检查和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监管数据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监管 要求报送法人和集团的相关数据,保证同一监管指标在监管报送与对外披露之间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解释说明。

第三十七条(监管数据质量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监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键监管指标数据质量承诺、数据异常变动分析和报告、重大差错通报以及问责等。

第五章 数据价值实现

第三十八条(数据价值实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风险管理、业务经营与内部控制中加强数据应用,实现数据驱动,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发挥数据价值。

第三十九条(风险管理有效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数据分析,合理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监控执行情况并适时优化调整,提升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遵循更高的标准,对照有效风险数据加总与风险报告评估要点的相关要求,强化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风险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改善风险管理方法,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四十一条(数据加总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高数据加总能力,明确数据加总范围、方法、流程,加总结果要求,满足在正常经营、压力情景以及危机状况下风险管理的数据需要。

加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产品、地域、行业、客户 以及其他相关的分类。加总技术应当主要采取自动化方式。

第四十二条(风险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提高风险报告质量,明确风险报告数据准确性保障措施,覆盖重要风险领域和新风险,提供风险处置的决策与建议以及未来风险发展趋势。

第四十三条(风险定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积累,优化风险计量,持续完善风险定价模型,优化风险定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重大收购、资产剥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评估兼并收购、资产剥离等业务对自身数据治理能力的影响。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明确整改计划和时间表,满足银行集团风险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新产品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新产品新服务的数据管理相关要求,确保清晰评估成本、风险和收益,并作为准入标准。

第四十六条(客户营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数据分析挖掘,准确理解客户需求,提供精准产品服务,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业务流程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量化分析业务流程,减少管理冗余,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第四十八条(业务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第四十九条(内部控制评价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 可量化导向,完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质量控制机制,前瞻性识别内部控制流程的缺陷,评估影响程度并及时处理,持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监管方式—持续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进行持续监管。

第五十一条(监管方式—审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其数据治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报送审计报告。

(一)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

(二)与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或监管评级挂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解释权)本指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执行和废止)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63号)同时废止。

银行金融扶贫专项工作报告邮储银行抚州市分行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标准专项宣传总结报告2

为落实宣传推广《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标准,邮储银行抚州市分行于9月份组织辖内机构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标准专项宣传活动。

一是依托营业网点,通过led屏滚动播放活动口号、悬挂横幅、张贴海报、金融知识宣传专区摆放宣传资料、安排专人解答金融知识相关咨询等方式,实现金融知识普及活动阵地化。此外,各网点门前设宣传台、发放宣传资料,开展《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标准宣传普及活动,面向金融消费者讲授有关知识,提升金融标准化程度、金融服务水平及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

二是邀约我行客户到网点、对客户集中宣传,走进周边商铺对商铺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宣传,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扫街宣传,走进硕果广场对过往群众,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接受客户咨询,解决客户疑难问题,宣传金融标准相关知识,引导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

宣传活动期间,累计活动次数10余次,累计参与员工3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受众消费者1600余人。

通过本次“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标准专项宣传活动的开展,引导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增强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提升了金融标准化程度、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及服务质量和金融服务水平及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

银行金融扶贫专项工作报告邮储银行抚州市分行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标准专项宣传总结报告3

村扶贫问题是随着社会情况及农村贫困实际情况的变动而变动的。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扶贫专项巡察工作报告,希望对你有用!

11月11日,市委第一巡察组专项巡察我县扶贫领域工作动员会在县政府小礼堂召开。市委第一巡察组组长何慧忠作会议讲话,县委书记唐先程主持会议并作表态发言。陈书莹、陈庆高、黎宏丹、庞姚明、杨文、胡四弟、钟翔、邱学斌、罗瑞田、钟世萍等在家的县四家班子领导出席会议。此次动员会的召开,标志着市委第一巡察组正式进驻我县。

何慧忠指出,此次巡察是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方针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要求,全面抓好市委巡察工作,以扶贫领域为突破口,着力发现和解决被巡察单位在扶贫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找准查实扶贫领域突出问题;坚持突出重点,准确把握巡察的范围和对象。各级各部门要从政治高度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监督意识,圆满完成此次巡察工作。

何慧忠强调了此次扶贫领域专项巡察的七个方面内容和工作纪律:一是扶贫领域“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二是扶贫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执行走样问题。三是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以及扶贫项目实施管理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问题。四是在推进扶贫工作中履职不力、作风不实问题。五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六是违反群众工作纪律问题。七是注重发现在扶贫领域中的违纪问题线索。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将通过听取工作汇报、个别访谈、受理来信来访、走访暗访,向知情人询问、查阅资料或账目等方法广泛听取意见,深入了解情况。

唐先程表示,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大局观念,坚决服从市委巡察工作安排部署,深刻认识开展巡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配合巡察组,共同完成好这次专项巡察工作;要主动衔接配合,严格按照巡察工作要求,提前谋划、精心组织、充分准备,自觉,主动接受巡察监督,全力保障巡察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坚持率先垂范,把接受监督检查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自觉主动接受巡察监督检查,让巡察组全面、深入了解我县扶贫领域、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各方面情况;要全力补齐短板,进一步理清思路,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切实把巡察工作的成果体现到推动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中。

市委第一巡察组相关成员,钟山县四家班子其他领导和市委管理的其他处级干部;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纪委书记;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全体班子成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8月2日,市委第一巡察组向市扶贫开发局党组反馈巡察情况,组长宁武甲代表巡察组就专项巡察情况进行了反馈。市扶贫开发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发远主持会议并作表态发言。

宁武甲指出,市扶贫开发局党组织领导班子按照市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为抓手,努力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干部群众总体评价是好的。但在巡察过程中仍发现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六大纪律”等方面,存在党组织认识不全面、班子成员履职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力,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存在漏洞。

宁武甲代表巡察组提出四点整改建议:一是发挥党组织领导班子合力,全面落实局党组主体责任。二是结合实际抓落实,不断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三是结合“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加强党员干部职工党性教育和廉政教育。四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李发远在表态发言时说,要充分认识巡察工作对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重大推动作用,抓好整改任务落实。保持政治定力,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扎紧党规党纪的篱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执行民主集中制,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纠“四风”、正党风,反腐败、倡清廉。

近日,我市启动扶贫领域专项巡察,实行市县联动,采取“一托n”方式,深化政治巡察,突出主体和监督“两责”、中层和基层“两层”,立足“四个精准”,为精准扶贫保驾护航。

精准定位。此次专项巡察紧紧盯住拥有扶贫项目审批权和资金分配权的部门,涉农部门,民生资金密集、管理使用集中的部门,以及其他与扶贫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坚持巡察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委工作大局,配合“三亮三评三提升”和“四化”、“三查”活动,重点检查党和国家扶贫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精准定向。10家被巡察单位主要集中在涉农部门,以及对民生资金和民生项目有重大审批权的单位和部门。巡察中将抓住政策执行、项目审批、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着力发现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等问题,着力发现基层“四项基础制度”不落实,党务政务不公开,作风霸道、欺压群众、处事不公、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以及侵占集体“三资”,贪占惠民资金、扶贫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精准发力。专项巡察实行市县联动,采取“一托n”方式,建立“五联”工作机制,提高巡察频度,同步开展扶贫领域专项巡察工作;加强横向联合,运用大数据对比手段,分析研判问题和风险,为进驻巡察做足准备;加强上下联系,建立市县巡察组联系对接全程指导机制;加强线索联办,对市县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统一建立台账;加强制度联建,制定一套简便易行、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堵塞体制和机制漏洞,保证有限资金用到刀刃上、用到关键处。

精准整改。此次巡察将对20***年以来全市所有扶贫项目进行大起底,全部分类造册,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逐个项目排查。共性问题实行承办制,由党政领导部门牵头承办,明确目标任务、承办单位、完成时限、验收标准。个性问题实行专办制,由职能部门与配合单位专门办理,分别开展专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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