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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形考任务1答案]宪法学讲义读后感10篇

来源:法律 时间:2020-03-3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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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讲义读后感10篇

  《宪法学讲义》是一本由林来梵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355图书,本书定价:34.00元,页数:2011-8-1,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宪法学讲义》读后感(一):规范宪法学的魅力

  林来梵先生是我国很有特色的宪法学学者,作者倡导的规范宪法学对我国宪法学的发展影响很大。对于一个学科而言,方法论与基本范畴是最为重要的,在对基本范畴的具体分析中,能够坚持方法论的一以贯之就更为难能可贵。在本书中,作者坚持其一贯的规范宪法学立场,对宪法学基本范畴逐一讲解,让读者体会到规范宪法学的魅力。由于本书是作者为本科生授课的讲义,因此语言较为鲜活,保留了课堂上的原滋原味,但也正因如此,可能受制于授课时间,不同部分详略有异,第九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讲解的略显粗犷,还好作者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书可以弥补此书之不足。本书的另一个不足是文中错别字较多,希望以后再版中能够认真核对,减少这些不应有的错误。

  《宪法学讲义》读后感(二):真性情的宪法学书

  3次读书小记

  开始读《宪法学讲义》第二版,细想一下,已经十年没有认真看宪法书了。这是林来梵教授给本科生授课录音整理而成,第一版出版于2011年,读着文字就想起了林教授讲座时的音容。惋惜的是,没有早出版几年,2000年我上第一堂宪法课时,没有什么书可读,要是那时候就能看到这样的书,该有多好啊。

  值班夜读《宪法学讲义》,至12月4日凌晨1点,终未看完。书中国家结构部分的国家学说,其他教材没有写过,展示了全新的视角。宪法上,基本权利条文在国家机构前,但讲义把国家机构放在前,手段在前,目的在后,逻辑演进也是通的。毕竟条文更强调的是宣示作用。 终于读完了,林教授提纲契领,深入浅出,把深奥的问题,用简练的语言表达出来,不偏不缺不漏。十年前的感觉,也就是当初的心,越读越清晰。即使不为职业,也可为爱好,这本书是很好的切入点。

  《宪法学讲义》读后感(三):我就是应该推荐这本书

  已经快要一个月没有碰这本书了,这段世间在法院实习(北京,商事口),正在豆瓣写实习见闻。

  而之前,因为准备考研而与此书结缘,内行人应该瞬间明白我考的是哪里吧 。

  此书有多好 ——考研之苦全仰仗此书来消解,林老师的风趣,林老师的睿智,林老师的担当。林老师是很有偶像魅力的。 一遍又一遍,看个不停,就已经不是为了考试了 。因此,我觉得我应该为这本书写点什么。

  宪法学抛砖引玉之经典。经典到何种程度,我甚至将器视为绝对正确。如果说为宪法学找一把钥匙,非此书莫属。虽说林老师在此书的第一版很推崇规范宪法学理论,但是这并不代表偏袒,而是宪法学发展到当今之使然。现在这个阶段的宪法学就是应该是这个样子的。 其理论至深,涉猎之广,读此书会让你觉得有种站在巨人肩膀上的感觉。 另外,对于已厌烦官方哔哔版的宪法的同学,此书会让你另眼相看宪法,甚至喜欢上宪法。。。

  法学幼稚病的良药! 宪法学讲义不只是关于宪法,更是关于法律,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法学汪洋大海里的航灯,而我们的教育恰恰很缺乏这一块,本科四年毕业后,对什么是法律一片茫然。法律熏陶下应有的那种气质一点没有,这种气质我很难描述他,但是当你多接触一些法律界的”大家“,法律界执牛耳者,不管是前世的还是现在的,你会感觉到的,反而学完法律给人留下一种古板乖戾的气质,甚至成为一种标签,常常被用来调侃。 何然?! 因为没有对法律深入骨髓的理解,这种理解就在于对法律思维的掌握,甚或对法律之信仰。教育缺这块可能不是教育却,而是教授知识的人却。 而林老师在这本书中对法律思维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塑造,对法科学生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像。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削尖脑袋要往名校钻,自有其道理。

  望诸君细细品味此书。

  (这个书评写的很不满意。但还是发了吧,我善于原谅自己)

  《宪法学讲义》读后感(四):一些有启发的点

  1、规范宪法学的特色是“带着规范的镣铐跳舞”。法解释绝非随意地进行。如果不戴镣铐,谁都能跳;而带着镣铐跳出水平,便是学问了。P105

  2、事实和价值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无法从事实命题中推断出规范性命题。但这是中国人思维的一种重要倾向。P167

  3、宪法不调整没有国家参与的社会关系。P74

  4、在法学领域中,事实论当然不可忽视,但规范论则更为重要;而事实论在其他的学科领域——比如政治学、社会学等——中占据主要位置。P78

  5、宪法学与政治学的区别主要就在于:宪法学实际上是一门解释学。P103

  6、真正的学问或许就在此处:你在众多的观点中选择了何种观点,并且告诉读者,你为什么做出这样的选择。这就要求同时具备梳理资料的能力和论证观点的能力。P105

  7、法条里可以装入不同的价值。往往法条依旧,而其内涵已经沧桑。

  8、拉伦茨:法的适用就是事实与法条之间对向交流、相互穿透的“一种思想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是通过应照法条,将原始的案件事实加工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是通过解释法条,将其转化为具体的、适宜对当下个案的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规范形式。

  9、政治上的责难,以及政治斗争的策略,全部都收敛起来,或者只隐存于判决书的“发言法语”背后。这就是美国人的一种政治智慧,把政治的话语转化为法律的话语,甚至转化为法律技术来处理。P146

  10、公民概念相对应的是外国人,人民概念对应的是敌人。P206

  11、三种无边界的基本权利:内心自由、人的尊严、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P244

  12、界限当有界限,限制应受限制。P245

  13、综观历史,政府都会把最稀缺的、最能营利的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实行专营专卖制度。P249

  14、套路:目的是否合理;手段是否合理;目的与手段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关联性。高考不同地区不同分数线,目的是合理的,因为各地教育水平不一致;手段是不合理的,教育水平高的地区应当分数线更高而非更低。P284

  15、国际上对教材的规范要求:一是不能只给观点不给论证过程,二是最好给出并立的不同观点。P295

  《宪法学讲义》读后感(五):多出点这样的书 把教育公平落到实处

  中国庞大的考生人数,以及永远也无法做到公正的高招制度。注定了进不了知名大学的学子一定是大多数,也许你非常勤奋,天赋也不算低,但最终也只能在一所诸如XX学院的高校度过本科的时光,教你的老师也许也就是一刚刚毕业没多久的研究生,很可能照着书本、PPT念就是他唯一的教学方法。这样的四年,如果再不去考研、考些含金量高的证书,恐怕就真的算是白瞎了学费和高三的付出。也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不知名高校逐渐成为了考研、考证的辅导班,对法学这样年年遭遇就业红牌的本科专业来说,这样的趋势几乎已成客观规律。由此带来的后果只有一个,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毕业生,学了那么多年的法律,却并不具备法科学生应具备的思维能力与学识素养。在与知名法学院毕业生的竞争中只能甘拜下风。然而毕竟每一位法学院的学生,都可能是未来法律共同体的成员,这一素质差距的鸿沟必将成为法治进程的巨大障碍。如何消解这一差距呢?一些有识之士已经开始了自己的行动。

  我并不知道林来梵教授,最初编写这本宪法学讲义的初衷是什么。但我坚信,这本书必将是众多无缘名校但勤奋好学者的福音书。读着由教学实录转化而成的文字,虽与林教授无缘半面,但也能感受到他大气幽默的授课风格,仿佛此刻业已端坐于清华的学堂之上,与那些天南地北的精英才子们一齐聆听大师的谆谆教诲。纵览全书,思路明细,字字珠玑,引人入胜之处比比皆是,愉快的阅读体验与死板僵化的统编教材,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更可贵的是,本书中对诸多宪法问题的思考,形象生动地彰显了法律思维的精髓,在令读者醍醐灌顶之余,也为其形成扎实的法律思维打下了良好的根基。一部好的教材,并不在其记载的知识是否全面,而是在于能否激发起阅读者探索的热情,切实提升其思维水准。这一点林教授做到了!

  期待着,林教授再接再厉,我们拭目以待本书的第三版、第四版..........,期待着,那些知名法学院的知名学者们,都能敞开胸怀,将其多年教学中“压箱底”的绝活、秘笈编辑出版,让一本本诸如《法理学讲义》、《刑法学讲义》、《民法学讲义》成为全体孜孜不倦的法学学子求学路上的好伙伴!

  《宪法学讲义》读后感(六):法由心生,法行天下——《宪法学讲义》书评

  此书是林来梵教授先后在浙大光华法学院和清华法学院所授本科生宪法学课程教学讲义的汇总之作,诚如其序所言“我将犁向一片冬天的思想里,它的废墟形形色色”,清华风骨,学者之姿,跃然此书。学生在理解品悟林先生对宪法学“体系化思考”的同时,粗略记之,用于日后巩固学习。

  一、绪论部分——宪法学的宏观介绍

  开篇林先生以王国维所倡做学问的四重境界引出了当今宪法学与其他学科相比之下的劣势地位,宪法学是一门孤独的学问,也是最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制度问题的学科,相比宪法的“治国平天下”,其他部门法也只能达“齐家”之效用。但我国人对宪法的觉醒较为逾后,特别是相较日本而言,早在1889年明治天皇就颁布了“明治宪法”——亚洲第一部成文宪法,日本便进入了立宪主义的时代(外见性立宪主义),而大清还正沉湎于洋务运动从器物层面学习西洋所带来的暂时性裨益。“大东沟之役”这一战的失败恰恰验证也是决定了中日两国在亚洲的地位,清廷大惊,1906年便宣布预备仿行立宪,由李家驹和汪荣宝二人负责宪法起草,想将宪法、宪政作为自己的救命稻草,而非规范、真心地建立体系化的宪法制度。到了民国,宪法草案的数量增加了,但由于政权不稳,鲜有成效。民国时期的宪法只有1923年和1947年两部宪法。到了新中国,1954年宪法只是新政权合法性的一个认定书,而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宪法逐渐成为了“人民之甲胄”,被普通人民群众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学理上讲,当一部宪法真的能够成为人民权利的保障书,那么这部宪法就恰恰可以更有效地证明一个政权的合法性。

  谈到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可以使用二分法,主要为理论宪法学(含宪法史、比较宪法学、宪法 社会学、宪政经济学等)和实用宪法学(宪法教义学、宪法政策学),而宪法和宪法学微妙的区别也正在于此:如果我们将一门学科称为“宪法”,它就相当于宪法教义学,一般研究本国的宪法,但不等同于宪法文本;如果我们强行将之称为“宪法学”,则是强调了其作为一门学问,乃相当前一层面——宪法教义学层面的“宪法”,为狭义。故而,宪法学和宪法这二种表述区别鲜明。另外,谈到宪法教义学,何为之?首先,教义学是指:“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学问题之答案的学问。”通俗而言,就是指对法学的研究,应当信奉现行法律制度的权威,不质疑、不剖其合理性,更不得脱离,否则就应进行思维的强制中断,保护法教义学的纯正要求。法教义学的思维也是完全悖理批判性思维的,仅应当就事论事,浅层次分析,防止进行跨越字面更多的延伸挖掘。林教授提到,法学与神学最为接近。即便我等难忍个人的批判性愿望,也应以维护法律文本为前提和目的,通过对其枝节性的、体系内的解释,使之保留在其“意义空间”之内,“最好不是去批判法律,而是去批判现实,甚至可以依据法律去批判社会现实。”我认为,此处林先生的观点,是相当保守的。一来体现了法学人对法律虔诚的敬畏和信仰,是理想层面的,故而不得批判;二来则是划清了法学家和政治革命家的根本界限,法律是社会共同的意志体现,法学人永远敬畏法律,在法律范围内做适实的调整,即便有细节性技术上的失误,也永远不能否定法律、打压法律,更不得赋予任何人如此行为的权力。这是从根本上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学生极其认同。

  以上整理于年初首次阅读时,现已整理出部分记忆要点如下。未完待续

  基本权利的分类:

  林氏六分法: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概以“平等政治精神,人人社会救济”简记之)

  林氏八分法:人格权、平等权、人身自由权、精神自由权、经济自由权、参政权、社会权、权利救济权。(概以“人格平等身精经,参政社会救济”简记之)

  排除侵害原理:“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对权力的限制能够正当地违背任何一个人的意志而施行于其身上的唯一目的,就是必须防止对别人的侵害。”

  未完待续

  《宪法学讲义》读后感(七):略作笔记

  宪法学讲义

  2016年5月8日

  10:09

  蔡枢衡1947年说: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副次殖民地风景图,在法哲学方面,留美学成回国者,例有一套pound学说之传播;出身法国着,必对duguit之学说服膺拳拳;德国回来者,则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学五体投地。“

  王国维三种境界,第一种要“独”上高楼

  Q1:一个国家在土洞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或者经济体制改革时候需不需要一定程度的权力集中?

  民主制:dahr达尔的观点

  四问:学科名称;研究对象;研究体系(理论,实用宪法学包括教义学和政策学);研究方法。

  教义学larenz: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学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法秩序-为基础-为界限“思维的强制中断”

  教义学可追溯至圣经

  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第一,接续规范注意的思考传统,重视以规范作为准据的方法,主要是宪法教义学,尤其是宪法解释学的方法,但可以适当吸收其他方法;第二,秉承立宪主义的核心价值,坚持对规范的内部性反思、修补和重构,以促成规范宪法的形成,在这个过程中,当然也要吸收其他的研究方法。

  佛学公案:麻三斤-佛身论,定义本身可能构成一种专断,一种命令。定义具有功能边界维特根斯坦,hart:在不同的语境下分析语言的含义。

  宪法一词出现的两种情景:形式上意义-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固有意义上;立宪意义上)

  1.2被戒备的概念:宪政 四重haying:立宪政体 宪法政治 +形式的/实质的

  五种宪政观:p44民主宪政观,西方通识型宪政观,社会主义宪政观,儒家宪政观,反宪政观。?

  为何被戒备?1毛泽东式的宪政观难以实现;2西方通识型宪政观也难以被接受尤其是具体到国家制度设计层面的西方式通行的宪政体制,在中国被认为有问题(在此分析了六种原因p47以下)

  1.3 宪法的属性:宪法是“公法”吗?

  学说梳理:法律关系说,权力关系说、利益说、主体说、规范性质说。

  1.4宪法的地位宪法是母法?

  最根本性内容;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特定内容修改有限定。

  1.5宪法的本质

  我国宪法学界的传统观点:民主制度的法律化;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应

  宪法是赋予国家的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芦部信喜:宪法是自由的基础法)

  第二章宪法的分类和结构

  当今中国有成文法和不扯个吻的两种宪法,中国的不成文宪法包括了成文宪法宪章、宪法惯例、宪法学说和宪法性法律?

  2.1分类界说

  传统的分类;现代的宪法分类(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实在论的分类 -罗文斯坦《对当代革命时期宪法价值的思考》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语义宪法p67)

  本土性质的分类:改革宪法;宪政宪法(by夏勇);隐形-显性宪法(by林来梵)

  2.2宪法的结构

  宪法存在形式的结构:宪法渊源

  所谓法源 法秩序上的终极性的妥当依据;法史学上认识过去的法的素材;法的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

  宪法惯例的三个作用和效力p79

  宪法典的一般机构 组织规范;权利规范p82

  宪法序言的内容概括p84

  宪法规范及其结构: 宪法规范的多义性p87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 处理 后果 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p92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谁有权制定宪法 宪法是怎么制定的?

  制宪权理论 两种进路:事实论;规范论

  西耶斯:制宪权主体是国民,由国民代表形式;制宪权没有限制;宪法制定权力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不同;宪法修正权是制宪权的作用

  chmidt观点: 制宪权是存在的,是一种有能力对政治统一体之体制做出全盘“决断”的实力或权威的政治意志 这种权力是一种“原生性权力”总是处于 “自然状态”之中不受任何规范性的约束 国民和君主都只是这种权力的担当人而已 修宪权势制宪权所确定的一种权力具有界限(此处区别去西耶斯把二者等同之处理)

  芦部信喜 制宪权是一种超安定法秩序的权力,处于政治与法的交叉点,但并非绝对无限制的权力,其受制宪权自己主张自己存在的前提--“根本规范”的限制

  制宪权的主题是国民,但是发动方式可通过特别代表,比如国民会议、制宪会议、国民议会等

  休息安全是“制度化了的制宪权”之制宪权的“卫兵”

  陈端洪观点 制宪权应纳入宪法学,作为理论界碑

  制宪权的主体式“人民”但是人民不能亲自出场,须由代表行使;中共中央是人民行使制宪权的主权意义上的在场代表

  不仅制宪权不受任何约束,作为制宪权的特别代表 执政党也可“以发布政策的形式”调整宪法规范

  胡乔木曾经下过《律师之歌》p112

  3.2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必要性

  宪法修改的界限 理论:无界限/有界限 表现:内容上限制;时间上限制;形式上限制 形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

  宪法变迁(无形修改):由于不符合宪法条文的宪法实例的出现,而导致在没有明文修改的情况下,宪法规范发生变更的情形。对此有三种学说:事实说 管理说 规范说(宪法变迁在一定条件下会引起宪法规范的变更:要件1不违反宪法根本规范 2长期反复出现3为国民法意识认可)

  宪法修改程序

  第四章 宪法的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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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cubkforchild.com/jcjf/68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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