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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券资格考试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范文汇总四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禁止证券欺诈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一)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二)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三)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 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四)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 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二)发行人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四)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五)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七)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九)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十)发行人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一)持有发行人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 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实。
(十二)发行人的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
(十三)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四)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五)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十六)因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百分之五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十七)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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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三级体制: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自营业务部门是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
例6—9(3月考题·判断题)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监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四级体制设立。( )
【参考答案】×
【解析】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运作管理
(一)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严禁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例6—4(年3月考题·判断题)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只能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 )
【参考答案】√
【解析】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
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和会计核算。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二)确定运作原则
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
(三)建立业务操作流程
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四)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一)自营业务的风险
1、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
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所谓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
3、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规模失控、管理不善、内控不严或操作失误而使自营业务受到损失的风险。
(二)自营业务风险的防范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1)建立防火墙制度。
(2)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
(4)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7)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8)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9)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例6—5(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下列关于自营业务内部控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B、证券公司应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产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C、稽核部门应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
D、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
【参考答案】B
【解析】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
2、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3、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
证券资格考试: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1、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例6—6(3月考题·判断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
【参考答案】√
【解析】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二)内幕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结构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禁止操纵市场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
(一)人民币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认股权证;
(四)国债;
(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二章 自营资格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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