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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知识社会学中的库恩哲学范文(精选五篇)

来源:哲学 时间:2023-11-0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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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论科学知识社会学中的库恩哲学范文(精选五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一】论科学知识社会学中的库恩哲学

科学知识社会学中的库恩哲学论文

[关键词]库恩 科学知识社会学 强纲领

〔摘要〕科学知识社会学作为一门富有生命力的新学科,它的诞生直接受益于库恩哲学;特别是其核心主张强纲领理论,更是深受库恩范式理论的启发。库恩哲学对科学知识社会学整体架构有着深远的影响,涵括了相对主义认识论、历史主义方法论以及跨学科的工作模式。

科学知识社会学家们一致认为库恩是他们的先驱,是库恩为他们开辟了研究道路。在他们的著作中,“库恩”这一名字出现频率极高,而且总是笼罩在光环之中。科学知识社会学的代表人物之一M・马尔凯1979年在其发表的一篇名为《库恩与科学社会学》的中写道:“当库恩的著作首次发表的时候,许多社会学家认为这好像是对他们学科的科学惯例的观点发起了引人注目的挑战。”正是在库恩哲学的牵引之下,科学知识社会学(SociologyofScientificKnowledge)得以从默顿科学社会学的前身中衍生出来。

一、科学知识社会学的诞生与库恩哲学

自默顿的博士《十七世纪英国的科学与社会》发表以来,科学社会学这门交叉学科得到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遇到了诸多方面的困境。默顿的研究范式在一定程度上承袭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曼海姆的成果,最基本的设想仍属于认识论范畴。他有四条原则,即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同时,他也认为,科学知识是实证的,如果一旦被证实,其内容在社会中就是必然的;科学知识不受科学家个人素质及其社会地位的影响,因而,科学共同体评价理论的技术性标准是固定的;科学的目标就是“扩大正确无误的知识”,知识是在经验上可以验证而在逻辑上首尾一致的关于规律性(实际上是预言)的陈述,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将为达到这一目标提供工具。默顿的这些主张忽视了科学的社会实践目的,把注意力只集中在获得真理这一科学的功能之上,对科学的生产力功能没有给予始终一贯的关注。并且,由于默顿把侧重点放在社会结构如何影响科学子系统上,致使科学社会学只限制在探索支配科学家的社会行为的原因和支配科学活动的社会体制上。因而,在默顿的研究范式中,社会学家只是通过统计或引证的次数来考察科学家对知识增长的贡献,而不分析科学知识的社会根源,似乎科学思想的分析只是科学哲学家和科学史家的工作,这就造成了一个“交叉空白点”。库恩的范式理论很好地阐析了科学知识赖以产生的社会文化条件,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空白点。这样,虽然库恩并没有像默顿那样建构一个完整的"社会学体系,但是库恩哲学却直接导致了科学知识社会学这一新学科分支的诞生。

科学知识社会学自20世纪70年代兴起之后,以其激进的社会建构论主张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科学知识社会学是从科学社会学、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库恩的科学哲学的营养中成长起来的。库恩范式理论中的相对主义解构了科学知识的特权地位,凸显了科学的历史与境性,使得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模式成功地进入到科学研究领域。

二、强纲领中的库恩范式理论思想

强纲领(stIOr8P)是科学知识社会学家阐述的较为系统的知识社会学主张,是布鲁尔(D.Blaor)在《知识与社会意象》一书中提出的,“所有科学知识,不论自然科学知识还是数学知识,都可以用社会学的方法分析.f2l。强纲领认为,对一切科学知识内容的解释都必须遵循四个原则,即因果性、公平性、对称性和反身性。

众所周知,传统科学社会学长久以来将知识分为两种。一种是数学和自然科学,其余的属于另一种,包括诸如宗教信仰、道德、实际智慧等内容以及所有的社会科学。数学和自然科学被认为是质朴的、不被任何利益所站污的。而社会科学等学问则是怀疑的、意识形态的、受主观思想和利益影响的。比如,美国现代杰出的科学社会学家斯塔克(Stark)认为,“因为人们关于自然的事实是他发现的,而文化事实本身就是他自己的工作。这两种情形中,知识的社会决定是不同的。针对这种观点,库恩提出了范式等相应的观点。范式(Paradigm)一词,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来的。除了范式一词,书中尚多次提到常规科学、科学危机、科学革命、前范式等概念闭。因此,可以由此推导出从这些环节到范式的一个循环过程。库恩范式理论试图阐明的就是,科学作为人类认识自然的成果或者说是人对自然的一种理解,总是在这种循环中实现的。任何理解(科学理论)都必须是在理解者(人)和被理解者(自然)的合作中才是可能的。理解是双向的而非单向的,是建构的而非单向控制的,它处于一个不断演进的循环过程。库恩通过科学史的研究发现,科学一旦接触到历史材料就与人们平时的看法有所不同,并预示了一种新形象。科学与其他文化形式并没有什么不同,它并非是自然界的纯客观反映,而是与其由之产生的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库恩认为,每一种科学事实的解释都是在某一个范式之内的解释,而范式之间具有不可通约性。

事实上,库恩范式理论的本质正是把社会科学解释学的理解模式引人到对科学的理解过程中,使科学的成因与广阔的社会文化背景联系在一起,揭示了科学作为一种文化的本质特征,解构了科学的特权地位。正如库恩本人所言:“我的观点一直是这样的:在任何时候,自然科学家都要基于一系列概念,当代研究者从他们最近的先辈那里继承的也是这些概念。这些概念是历史的产物,包含在文化中。当代的研究者通过训练,并且只有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用来理解其他思维模式的解释学方法,才能进人这种文化。有时我叫它为特定阶段的解释学基础。……它与我曾称的范式很相似。

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对科学知识积累解释的批判,强烈地促进了人们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联系与区别的再认识。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创立者―爱丁堡学派正是其中的生力军。巴恩斯写道:“众所周知,科学知识的发展,大量的理论和原理被怀疑并且成功地被取代,这的确是为什么如此之多的科学哲学家为维护事实与理论的区别而不得不进行艰苦斗争的原因。这斗争所依赖的辩护性隐喻正是事实的积累。然而,也还有对理论看法的异端思潮。最近的历史研究,特别是库恩的工作有力的动摇了这种信仰。他所描述的科学中基本理论的变迁,不再是对增长的实在知识的简单响应,而是用关于推理和评价的背景负荷才能表达的。”既然自然科学同社会科学一样,并非以纯积累的方式变化着,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人们考察自然科学知识的产生及其维持一定要求助于社会原因?爱丁堡学派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巴恩斯指出:“科学没有任何特权。因为其信念与理性或实在有一定的相应联系,因而其文化传播过程与其他领域所采取的相比,决没有更重要之处。也就是说,科学不应该被认为似乎在认识上优于其他任何信念或知识体系。因此,对科学知识内容的解释就不能再限于以往那种否认社会因素的作用。甚至承认社会因素会影响科学知识的内容的看法也是不彻底的。在爱丁堡学派看来,社会因素对科学知识内容的影响,不仅是始终存在的,而且也是决定的。这也是他们关于科学知识社会学强纲领的主旨。

三、库恩哲学对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影响

科学知识社会学直接从库恩哲学中诞生,也饱含着库恩哲学的精髓。库恩哲学对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相对主义认识论前提

在库恩所称的常规科学阶段,有一个指导科学共同体的研究活动的范式,这一范式提供了判断科学理论正确与否的标准,在一门学科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不同常规时期的范式是不同的,而且范式之间不可通约。可见,在库恩那里,科学合理化的概念被相对化了,科学合理性是拘泥于一定范式的合理性。而在科学革命阶段,不存在一个为大家所公认的范式,科学家需要在有可能成为范式的候补理论中作出选择,但这种选择缺乏合理性标准,而只能诉诸非理性。库恩主要考察了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对理论选择的影响。这样,非理性因素就在科学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库恩的相对化的科学合理性概念和非理性思想,为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工作开辟了道路。

以库恩哲学作为认识论前提,实质上是对以逻辑经验主义为认识论前提的默顿传统的一种挑战。在库恩看来,科学知识的意义只能由特定范式所决定,因此,科学评价不存在一个普遍一致的标准。这样一来,本文开篇所述的默顿为保证“扩大正确无误的知识”所提出的那四条原则就难以成立了。正如马尔凯所说:“库恩描述了科学认识变化的过程,他所用的方法似乎表明,以传统的社会学理由为先决条件的价值观念经常发生冲突。这使社会学家注意到,实际上几乎没有什么系统的经验证据表明科学中这种价值观念的作用是普遍的、无偏见的、不动感情的和谦卑的等等。”但是,后库恩的科学社会学以及科学与社会交叉地带的广阔研究领域都迅速被这种相对主义认识论前提所攻占,尤其是后现代主义甚至把有限度的相对主义发展成为彻底的相对主义,违背了库恩的初衷,这是值得进一步探讨和规范的。

2.历史主义方法论启示

逻辑经验主义和证伪主义都相信存在一种超历史的、放之一切时代而皆准的方法论原则,因而,把科学哲学与科学史完全地割裂开来。库恩则认为:“科学史有助于科学哲学家与科学本身之间颇为特殊的空缺,可为他们提出问题,提供资料。”因此,库恩从研究科学史入手,提出了一种大相径庭的科学观―范式理论。该理论把科学看作人类的一种社会活动、一种可以历史地描述的经验事实,从而使自己成为以这些描述(即科学史)为基础的一套关于科学的理论。

库恩坚持历史主义的方法论原则,他认为历史学家应该设身处地地去思考,即努力考察历史的本来面貌,而不能从现在的观念和范畴出发,去推测过去。而且,历史在某种意义上说是过去的社会,而历史主义的方法论就是对科学作动态的考察,因此,考察科学史就是分析历史上的社会因素对当时科学的影响。所以,库恩的历史的方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社会学的方法。科学知识社会学也注意到了库恩在方法论上与以往哲学家的不同,H\"M・柯林斯在批判现象学文献和其他相关的哲学文献中都没有关于科学概念的变化的讨论时指出:“托马斯・库恩是试图描述变化的过程,特别是革命的过程的一个少有的例外。正是在历史主义方法论启发下,科学知识社会学特别重视对历史上的科学和当代科学的动态生产过程作社会学的考察,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实验室研究。

3.跨学科工作模式

库恩从一个物理学专业的博士发展成为科学史和科学哲学两个领域功勋卓著的大师,本身就是跨学科研究的一个典范。事实上,由于涉及历史和哲学,库恩的很多研究也是属于社会学范畴的。在《必要的张力》一书序言中,他就写道,“我的书在本质上是属于社会学的”。库恩把科学作为一种文化活动并使之与整个社会过程联系在一起,初步探讨了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对科学的“范式”转换的影响,可以说,实际上他已经提前开始了科学知识社会学所从事的工作。库恩在《哥白尼革命:西方思想发展中的行星天文学》一文中讨论了哥白尼革命和历书的关系。他指出,正式改革日历的社会压力,促使技术的中断(托勒密体系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天文学问题)发展成一场危机,导致天文学历史上的哥白尼革命。马尔凯也曾指出,他们(社会学家)把库恩所提出的,尽管是完全初步的方法作为一种模式,来说明科学家的认识信仰和科学判断如何受到他们研究共同体内部的社会立场变化的影响。例如,库恩讨论了与老一辈的科学家相比,年轻的科学家对于突然出现的范式的各种反应。这被看作是在科学知识社会生产的社会学考察方面迈出了第一步。

通过以上对科学知识社会学中库恩哲学思想的分析,能够发现,科学知识社会学与库恩哲学在历史上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虽然前者在某些领域里过度应用了后者的一些思想,但却是库恩哲学直接催生了科学知识社会学这门富有生命力的新学科,并对其核心纲领和理论框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相应地,科学知识社会学的成长也必然将反过来丰富和发展库恩哲学。

【篇二】论科学知识社会学中的库恩哲学

试论科学知识社会学在认识论哲学论文

论文摘要:本文试图从“表述危机”引述哲学上的从认识论到语言学的转向。通过简要分析语言学意义上的语言本身,从中得出后现代主义的相对主义倾向和建构倾向的语言学的依据。并进一步对认识论中的另一表述语言――科学作一分析,得出科学知识社会学在认识论上的后现代主义趋向,并且进一步指出,这一趋向是由于认识论中实在的不在场而造成的,是对世界的不一致性思考的结果。

论文关键词:表达;表述;实在;认识论;社会建构;后现代主义

从“表述危机”谈起,就不能不先讲一下表述(repre―sentatlon)。表述是与表达(presentation)相对的。表达是自然界及人类活动在人的心中的呈现,是一种感觉、情感。而表述则是通过语言把内在的感觉、情感表现出来,达到人际交流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外界的一草一木,还是人内心的意义世界,都必须经由语言来再现为符号象征,并以此来达到沟通人与世界的作用。语言成了人与世界的中介。以往的人倾向于把语言等同于实在,或者说是实在背后的理念的反映。语言与客观实在是一一对应关系,我们对于语言进行反思,就等于对客观实在进行拷问。

这里面就存在着一个表述问题(theProblemofRepresenta―tion)。“所谓‘表述问题’,即表述(知识、语言、说明、意象、能指、解释项、行动或行为等)与世界(事实、意义、实在、所指、被解释项、意图或原因等)的关系问题。”…‘在上面所提到的表述与世界的关系是一对一的。实在是在场的,当人们追问表述是否一定会真实再现客观实在时,实在就悄然退场了。实在的不在场就会引起“表述危机”。“表述危机”“是人们对通过语言媒介对于世界的把握产生了某种怀疑,怀疑这样把握世界是否仅仅是一个‘幻象’(simulacrum),怀疑语言媒介再现世界时的真实性、可靠性。”

表述本身也是个认识的过程。认识论其实就是关于知识的哲学,就是把对自然界的表述合理化的过程。正如前面所写的,表达是无法向他者呈现任何东西的。是内在化的。只有通过表述才能成为可交流的符号象征。可见认识是依赖于符号、语言的。语言就是横贯在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之镜。当索绪尔开始对语言本身进行分析,并得出语言符号之间的差异决定的观点时,语言这面自然之镜开始破裂,分崩离析,散落一地破碎的分离的镜片。索绪尔的语言观颠覆了西方自柏拉图以来的语言与所指最终合而为一的语言观即逻各斯中心主义,这也说明了哲学上的语言学转向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其理论渊源。

在索绪尔看来,语言先于人存在,人是被投入到现有的语言的洪流之中。语言的意义与所指不是一一对应的。这样的观点必然会导致意义的多样性,阐释的多样性。语言也会变得不可靠,甚至不是人说语言,而是语言通过人自己在说。正是语言学上的变革,才会给后现代主义者们一个认识论上的支点,向统一性开战。

科学作为认识论中最为精致也最为得意的作品,在这场语言学的转向中,也遭遇到了它自身的“表述危机”。科学的表述危机要分为两个层次来讲:首先,科学也是一种表述,也是一种语言符号系统,也要经历我们上面所提到的语言的表述危机。其次,科学本身的特殊规定,使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客观性和对现实世界反映的准确性。但到了科学知识社会学这里,科学也成了一种建构,是实验室制造出来的。科学在认识论上的客观性、准确性来自于科学家们运用科学方法的过程的保证。而这正是后现代主义哲学家利奥塔所认定的现代性的代表模式。所谓现代性就是指知识的获取在其所属体系本身获得其全部的合理化依据。在后现代主义哲学家眼里,事物不存在着一种内在的永恒不变的本质,而只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建构。当自然之镜被打碎后,再没有统领一切事物的事物了,破碎的镜片只能反射出世界的一隅,利奥塔也不承认有绝对的统一的决定论。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社会建构论的立场可以说是在解决表述危机时提出的相对主义批判的后果。

科学知识社会学的门派众多、大家云集,但都坚持要科学考察科学知识本身的属性,而不因科学的客观性将社会学考察排除在外。

根据前面对科学表述危机的两个层次的区分,下面也将社会建构论中各家分为两大类;首先,一类是对科学本身的表述,即对科学文本进行文本和话语分析,话语分析纲领(theprogrammeofdiscourseconalysis)是由米歇尔・马尔凯创建起来的,其所在学派称为约克学派。“他们的基本主张是,科学家对任何给定主题的说明是十分易变的(variability),因而社会学家在将它们作为资料解释科学实践的性质之前,首先应该对这些说明本身,即科学家的话语,进行分析。”。它的基本问题是“科学家对行动和信念的说明是如何社会地产生出来的”其次,另一类是对知识真理的社会建构和科学事实的社会建构的研究。在知识真理的社会建构中,最著名的是爱丁堡学派的利益模式,用利益这一社会学中的重要维度和动力机制来揭示科学活动中的行为和结果。以及这其中的科学知识的动态变迁过程。还有以科林斯・平奇和特拉维斯为代表的巴斯学前所持的经验相对主义纲领。“其基本出发点是假定自然世界和我们关于自然世界的信念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后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于前者的”o[1](PI61)科林斯甚至认为在科学知识的建构中,自然界所起的作用甚微。在对科学事实的社会建构研究中。有将人类学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在科学社会研究实践中的拉都尔、伍尔加及克诺尔・谢廷娜,前两者合作出版了《实验室生活》,后者著有《知识的制造》一书,在这些研究例子中,社会建构论者注意到了科学家作为有主体性的认识者在科学事实建构中以及在实验室本身的设计流程的作用,并对此进行了社会学的分析。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正是认识论上的分裂,在理论上为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社会建构论提供了基础。而后现代主义,无疑是这一认识论分裂的哲学上的先行者。社会建构论在科学这一最为坚硬的认识论堡垒上打开一道口子,而后现代主义则是打开这个堡垒时的工具。 那么认识论上的这个分裂又是怎么样的呢?是否在后现代主义及社会建构论的进攻下,它就全身而退,进入垂暮之年了吗?认识论就是关于知识的哲学。获得知识就是准确地表达外在于心灵的世界,要想了解知识的本性及可能性就是要理解心灵用何种方式去建构表述的。自休莫的怀疑论以来,认识论不断受到怀疑论的质疑,而且愈演愈烈。

认识论的背后实际上有着一个关于秩序的神话,有序是人们内心的渴望。也就是说在认识论中,有一个先在的隐性前提,在外面大世界之外存在着一种决定性秩序,等待着人们去发现。事物为什么成为其所是,在其中是否存在着原发的、内在的原则,或是在人类的心灵中存在着这样的原则呢?对前者的回答构成了科学的存在根据,正是这种客观实在性,使科学在认识论中有了可以不受社会因素审问的特权。而对后者的回答,则形成了以康德为代表的意识哲学的范式,自然界中呈现的规律和秩序是我们赋予自然的。

科学在认识论中的特殊地位是以实在的在场为根基。人类总会对自己的存在进行本体论的追问:人是在地球上的。地球又是在一个大乌龟的背上,到此为止,大乌龟就是我们人类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本体论根基。科学的作用就是对大乌龟本身进行描述解释。这种描述解释,是通过人类本身的经验、感觉、语言赖以进行的。认识论常被看作是一种狭窄的、排他性的基要性活动,它要保证我们认识世界的手段――科学、理性、感觉的有效性,并且要使之合理化。后现代主义的出现只不过是指出了这只大乌龟是人造的、是不存在的,要放弃本体论的承诺,要放弃经验与客观实在的关系。

认识论上的分裂首先是由于语言中介作用遭到怀疑。在我们的言语之外是否客观存在着一个物理世界或主观世界,它们是否是真正的独立于语言之外。德里达就认为表述实际上预设了表达。这也就是所谓的观察渗透理论的观点。所以任何认识中的表述和表达都不可能是对实在的客观反映。表述是人主观意识的先在,以及语言在形成后的结构性预设,都否定了科学的纯客观性,把科学从认识论的神坛上拉了下来。科学知识社会学中的社会建构论则进一步把社会因素和人为因素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进而抹煞了科学知识的绝对客观性。另一方面,语言不再是实在的客观再现,实在的不在场,使得语言的意义出现了多样性和差异性。正如利奥塔所倡导的绝对迥异,差异才是绝对存在的,一致性只是相对的。

其次,再向前跨一步,客观世界本身是否是一致的,如果世界本身的实在也不是一致的,那么在认识论上必然会出现各种认识的范式。范式是库恩的一个核心范畴。而库恩早期提出的范式的不可通约性,更是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理论来源。而无独有偶,利奥塔在语言游戏说中也提出了语言规则的不可通约性。不可通约性实际上就是绝对差异。人们生活有各自所属的特定的社群,各个社群之间的世界观、范式、生活方式是具有差异的。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各个语言游戏之间的规则是不可通约的。因此,要完全理解另一个社群的范式、世界观、生活方式是不可能的。

但是,世界正在日益地全球化,几乎没有人还生活在单一的文化中,而不受其他文化的影响。因此,不可通约性只是一定程度上的,或者可以说是从某种角度而言的。现实世界的不一致性或不确定性,最终造成的后现代主义思潮的涌起,科学知识社会学无疑就是在这一思潮影响下的对科学的反动。

但回过头来看,后现代主义不是一场运动,而是一种态度,或是一种认知方式和一些文化现象的归纳。它与现实是有一定距离的,实在在认识论上的不在场,使得现实在后现代主义的视野中隐退了,后现代主义者关注的是文本、话语这一类的事物,具有想象的成分。在科学上,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社会建构论为人们展示了科学的另一面,消除了科学知识的绝对客观性。利奥塔在考察了后现代的知识状况后得出:叙事知识与科学知识是并行的,科学知识并不比叙事知识来的必然,甚至科学知识的合法性也是通过争论、竞争来完成的。这些科学观对中国的科学理论界来说无疑是一股清新的风,吹散了理论界铁板一块的论调,让入耳目一新。但也要认识到社会建构论是欧美,特别是在欧洲等后工业社会的语境下阐发的理论。即使如此,在欧美的科学实践上,也并不以此理论为主导,它们是一种思想上的批判武器,更何况在中国的特定语境下,我们更不用着急把批判的武器变成武器的批判,毕竟我们所努力达到的目标是进入工业社会,而后工业社会只是远处的风景。

【篇三】论科学知识社会学中的库恩哲学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引言 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 、法哲学

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法的这种价值,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 oriented jurisprudence)。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 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 idea of law)。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正如黑格尔指出: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2)黑格尔在此所说的我们这门科学,指的就是法哲学。法哲学将法规范围于理性的法庭上进行审问,对法进行价值的审视。例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将正义规定为首要价值,并以正义作为衡量法的合理性的一般根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3)因此,法哲学所确定的价值标准,具有对实在法的批判性。在这种意义上说,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性考察。这也正是法哲学对于价值研究与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对于价值研究有所不同的地方。哲学,这里主要是指价值哲学包括政治哲学,是以一般价值为研究对象的,确立价值的一般概念。而法哲学是在价值哲学的基础上,以法为出发点,对法所应当体现的价值内容的揭示。因此,法哲学就成为哲学与法学之间传递人文蕴涵的一种中介,一座桥梁。正是通过法哲学,使法学内涵一种人文精神,从而融入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这也是法哲学研究的主要功用,一种没有法哲学思考的法学知识体系,必定是一种封闭的、自足的、因而是墨守规范而缺乏人文性的知识体系,体现不出法学的批判精神,难以与社会发展的脉搏相合拍。在这种意义上的法学家,就难以担当得起知识分子的使命,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法律工匠。

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因而它具有思辩性。法哲学的这种思辩性,在黑格尔那里表现得最为明显。黑格尔法哲学研究采用的是辩证法。黑格尔指出:概念的运用原则不仅消溶而且产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做辩证法。(1)这里的消溶,是指法的外在性状的消解,这里的普遍物是指从法的存在形式中抽象出其内在特性。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内在特性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2)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所采用的辩证法,就是一种典型的思辩。这种思辩,是一种法思辩,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所谓法思辩一方面是指主体在对于法与法律现象观察的基础上,即在法与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对法与法律现象的本质性和终极性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体探折法与法律之本质问题与终极问题的方法。(3)谢晖认为,法思辩是法哲学的本质精神,也是法哲学与其他法学知识形态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相对于法哲学的思辩性而言,法社会学是观察性的、法理学是描述性的、法史学是记载性的、实用法学是解释性的。对于这一观点,我大体上是赞同的。可以说,没有思辩,就没有法哲学,如果说,价值是法哲学的研究对象,那么,思辩就是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法哲学的这种通过思辩确立法的价值的特殊,表明法哲学是对法的形而上学的考察,具有本质主义的性质。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的性质。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受到严厉批评。(4)本质主义所具有的抽象性、普遍性受到排拒,实在性、个别性受到推崇。我认为,形而上学对于事物本质的追求,是人的一种永恒的冲动。形而上学谓之道,这种道是自然与社会之本。尽管历史上的玄学,尤其是宗教神学,将道归之于天命与神意,使形而上学蒙受耻辱,但这决不能成为否定形而上学的理由。只要我们承认事物本质的存在,在法现象中,对于法的终极性决定因素的存在,我们就不能否认对法的形而上学研究、对法的规律的揭示。法哲学作为最高层次的法学知识形态,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法的感悟与体认的最高水平。因此,没有法哲学的法学知识体系是不可想象的。我国当前法学理论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将法学提升到法哲学的高度。

二 、法理学

法理学是以法的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规范法学。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没有正确地将法理学与法哲学加以区分,换言之,法哲学的内容与法理学的内容搀杂在同一理论体系之中,因而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厘清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为法理学的研究廓清地基。

法首先表现为一种规范,因此规范是法的最基本的存在形式。显然,事实与规范是有区别的,事实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规范则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德国学者位德布鲁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与“你不应杀人”为例向我们说明了鲁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与“你不应杀人”为例向我们说明了两种不同的法则:必然法则和应然法则。(5)规范就是这样一种应然法则,它包括道德、习惯与法律。因此,以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就具有不同于以事实对象的学科的性质。瑞士学者皮亚杰在考察人文科学时,将法律科学与正题法则科学加以区分。正题法则科学是指探求“规律”的学科,这里所谓的“规律”是以日常语言或以多少是形式化的语言(逻辑等)来表达的。它的意义有时是指能以数学函数的形式来表达的相对常量关系,但也指一般事实或序数关系、结构分析等等。法律科学则是一种规范学科。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而规范在原则上同正题法则科学所寻求的称为“规律”的、多少带有一般性的关系是有区别的。诚然,规范不是对存在着关系的简单确认,而是来自另外一个范畴,即“应该是”的范畴。因此,规范的特点在于规定一定数量的义务与权限,这些义务与权限即使在权力主体违反或不使用时仍然是有效的,而自然规律则建立在因果决定论或随机分配之上,它的真实价值完全在于它与事实的相符一致。(1)因此,以法规范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是规范法学或者实在法学,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法理学,它与法哲学的区分是极为明显的。如果说,法哲学以法的价值规律为研究对象,因而是有皮亚杰所说的正确法则科学的性质;那么,法理学就是典型的规范学科。

法理学揭示的是法理,即法原理,这种法理不同于法哲学所揭示的法哲理。法原理与法哲理,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容迥然有别。法原理是指法规范的设置与适用的一般规则,尽管规范内容涉及的是“应当”与“不应当”,而法理学揭示的是规范内容的“是”与“不是”。例如,“杀人者处死刑”这一规范,其内容是告诫人们“禁止杀人”,这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法哲学陈述的是禁止杀人的理由,从而涉及人的生命价值这样一些价值内容。而法理学,这里指作为具体法理学的刑法学陈述的是什么是杀人,即具备什么要件即构成杀人这样一些规范内容,这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法规范中所含的这种价值内容,可以说是一种规范性价值,是一种形式理性。瑞士学者皮亚杰将价值区分为规范性价值,是一种形式理性。瑞士学者皮亚杰将价值区分为规范性价值与非规范性价值,指出价值由规范强制甚至确定的限度内,人们可以称之为“规范性价值”,而在自发或自由交换中,人们可以说是“非规范性价值”。对于规范性价值来说,人们又会问:价值和规范或结构是否混为一体?皮亚杰认为,规范一方面包含有它的结构(认识的),另一方面又包含有它的价值。(2)由此可见,规范性价值是规范所确认的价值。如果说,法哲学所揭示的是实质价值,这种价值是正义,这种价值是理性,就是形式理性。在这个意义上,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黑格尔曾经指出:自然法或哲学上的法同实定法是有区别的,但如果曲解这种区别,以为两值得是相关对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个莫大的误解。其实,自然法跟实定法的关系正同于《法学阶梯》跟《学说汇纂》的关系。(3)上述自然法与实定法的关系同样可以适用于解释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

法理学可以分为一般法理学和部门法理学。一般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在一般法理学的视野中,法规范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因而揭示的是法规范的一般特征及其构造原理。通过一般法理学研究,为部门法理学提供理论指导。由于一般法理学面对的是抽象的法规范,而不是具体的法规范,因此这是像部门法理学那样揭示法规范的确切内容,而是说明法规范的一般构成,这是一种规范分析,在研究上往往采用实证方法,而就其理论表述而言,采用的是描述方法。关于法规范的知识通过一定的逻辑安排形成一个体系,然后加以描述。通过这种描述,揭示众多的法及法律现象,反映主体的法及法律观念。(4)部门法理学,例如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与诉讼法学,是以具体的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其使命在于揭示这些法规范的内容,因而采用的是注释或曰解释的方法,因而也称为注释法学。注释法学在我国即使不说臭名昭著,至少也是名声不佳。究其原委,一方面是由于对注释法学的误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注释法学尚未确立其学术规范与理论范式。其实,注释法学是法学知识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其社会功效也极为明显。通过对法的注释,使法规范的内容得以揭示,从而为法适用提供根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学体现出其重要价值,这就是其应用性。因此,注释法学也往往被称为应用法学。我认为,这种应用性不能成为其理论的浅露性的理由。部门法学应当在注释法学的基础上建构一种部门法理学,唯此才有出路。

三 、法社会学

法作为一种事实,是指规范性事实,以此为研究对象形成法社会学。瑞士学者皮亚杰指出:法社会学的目标与法律学不同,它根本不是研究规范有效性的条件,而是分析与某些规范的构成和作用有关的社会事实。因此,这一学科的专家们,引入了“规范性事实”这一丰富而普遍的概念。其目的正是为了表示这种对于主体来说是规范,而同时对于把这一主体的行为,以及这一主体承认的规范作为事实来研究的观察者来说是分析对象的东西。(1)法社会学的提出,打破了规范法学只满足于对法规范的注释演绎的法条主义的樊篱,建立了一门以事实观念为基础,以经验认识为内容的关于法的独立学科。法社会学大大拓展了法学的视界,不是将法局限于表现为规范的法,而是看到了行动中的法,这种所谓法,不仅包括国家权威机关正式确认的官方式,而且包括民间法、社会法、习惯法等以各种以非正式形式存在的非官方法。尤其是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引入,在法与社会的关联中把握法现象,从而更为深入地揭示了法的生成过程与运作机制。法社会学在我国虽然起步晚,但其社会影响日益扩大。(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行为法学研究在我国也有一定的影响。(3)我国学者认为,行为法学以法行为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对象,被认为是法学与行为科学的交叉学科。(4)尽管行为法学与法社会学在研究对象与方法上均有所不同,但两者又有极大的相似性。与此同时,在我国进行的法文化的研究、法人类学的研究,由于它以法的生成事实为出发点,同样是一种以法事实为对象的研究。由于法事实的生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因而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的研究更注重的是法事实的历史进化机制的描述。因此,我国学者梁治平明确地把法的文化解释归之于法律史的领域。(6)在我看来,法社会学主要关注的是法在现实社会中的运动,具有当代性;而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的研究更为关注的是法在社会历史中的演进,具有历史性。在这个意义上,毋宁把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的研究视为是一种法社会学的历史研究。当然,这一论断本身是极为粗糙的,因为以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相标榜,必定具有其研究上的特点,例如法文化研究是奠基于文化的概念之上的,更为注重对法的文化解释;而法人类学是以人类学为理论资源的,注重的是民族性、地方性和历史性。如果用法事实学将法社会学、行为法学、法文化与法人类学加以囊括,也许是更为恰当的。当然,在广义上,法社会学可以包括行为法学、法文化与法人类学以及其他对法事实研究的法学知识。因为上述研究侧重点虽然有所不同,但在关注法实际是怎样的这一点上是共通的。梁治平指出,法的概念可以分为应然与实然两种类型。法的研究亦可以作上述分类。从学科分类上看,法的概念可以是出自法学,也可以是出自社会学和人类学。通常,前者更多是对法的本质所作的哲学思考,后者却只是对于法律现象进行的经验描述。大体上可以说,“应然”的法的概念是法学的特殊贡献,“实然”的法的概念则主要是社会学和人类学的产物。实际上,真正以应然的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只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都是以实然的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只不过前者是法规范的实然,后者是法事实之实然。更确切地说,法社会学是现实法事实之实然,法文化与法人类学是历史法事实之实然。瑞士学者皮亚杰指出:如果说法学属于规范性质,那么就象在其他一切规范学科霍领域里一样,就有可能做事实的研究和对与所考察规范相关的个人或社会行为的因果分析,而这些研究就必然具有正题法则科学的特征。由此可见,法社会学的研究具有皮亚杰所说的正题法则科学的性质,是对法生成、存在与运作的机制与规律的探究。因此,法律规范虽然包含“应当是什么”的价值内容,是一种应然律。但它同样存在一个“是什么”的问题。法理学研究的是规范内容“是什么”,而法社会学研究的是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是什么”。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把法学的命题称为“自然律”,表现了存在于行为类型与它们对生活所产生的效果之间的恒久联系。正如德国学者包尔生指出:法律无疑是表现着应当是什么,而且在现实的实践中是存在着例外情况,通常法律是表现着公民的实际行为的,我们的确不应在国家的法律中挑剔一条没有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律条文。它是一个真实的法律,不是因为它被印在一些纸上,而是因为它是行为的统一性的一种表现,即使这种统一性不是绝对的。加之,虽然国家的法律在人的意志中有其根源,但归根结底是建立在事物的性质的基础上,是依据于行为类型与它们对生活的效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的。你勿犯伪造罪、勿偷窃、勿纵火,或象法律上所载:无论谁犯伪造、偷窃、纵火罪,都要得到如此这般的惩罚,这些法律是根源于这类行为会损害社会的事实的。这种自然是法律的最终根据,法律是一种为一个团体的成员定下的行为规则,目的在于确保社会生活的条件。(1)因此,法社会学是法事实之实然的研究,具有事实学科的性质。

我国学者梁治平提出了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的命题,这一转变是从律学向法学的转变。律学是指中国古代紧紧围绕并且仅限于法律条文而展开的智识活动。而法学是指从古罗马法中生长起来的,其特征是运用所谓“系统的和创制性”的方法的努力,包括使用归纳、演绎以及分类和系统的方法,以便把他们提出的命题置于有说服力的逻辑关系之中,使法学成为一个具有内在连贯性的统一体系。社会进步,法治发展,的确带来一个法学知识的转变问题。对此我深以为然。但这种转变并非以强调法的创造性的所谓法学取代以注释法条为特征的所谓律学。这里关系到法治建设到底需要一种什么样的知识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更同意苏力的下述观点: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的实践,而不仅仅是法学家或法律家的实践,其构成必定也同时需要这三种知识,思辩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思辩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关于知识的分类,在传统上往往将法学归入实践理性。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实践理性具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人们用以做出实际选择或伦理选择的一些方法;二是指大量依据研究或努力的特殊领域内的传统来获得结论的一种方法论;三是指使不轻信的人们对不能为逻辑或精密观察所证明的事物可以形成确信的一些方法。(2)波斯纳是在第三种含义上使用实践理性一词的,指法律推理的方法。我认为,在法治进程中,我们需要的是完整的法学知识,即法哲学(思辩理性)、法理学(实践理性)以及法社会学(难以归入思辩理性与实践理性)。上述三种法学知识在我国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应当厘清三者的知识界限,确立各自的理论领域、研究方法与学术规范,并且使三种法学知识产生良性的互动关系。不可否认的是,在上述三种法学知识中,法理学即规范性的、注释性的、应用性的法学知识是基础。离开了这一基础,侈谈法哲学与法社会学都是危险的,无益于法学研究发展的。我这样说,只不过强调规范性法学知识的重要性,丝毫也没有贬低法哲学与法社会学之意。

(1)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页。

(2)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页。

(3)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1)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8页。

(2) 同上,第36页。

(3) 参见谢晖:《法思辩:法哲学的本质精神》,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0-71页

(4) 关于反本质主义对本质主义的批判,参见张志林、陈少明:《反本质主义与知识问题DD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拓展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5) 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1)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著名学者宾丁提出规范论,将规范与法规加以区分,例如“杀人者处死刑”这是法规,而这一法规背后蕴涵的“禁止杀人”这一命题是规范。因此,犯罪不是法规之违反,而是规范之违反。宾丁认为,刑法学的出发点不应当是“刑罚法规”,而应当是作为其前提而存在的“规范”。刑法学的任务首先是应当研究存在于罚法分则各个条款之中的“规范”,明确把握其内容及意义。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的出版社1996年版,第208页。

(2) 参见[瑞士]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论],郑文彬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页。

(3)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页。

(4) 参见谢晖:《法思辩:法哲学的本质精神》,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75页。

(1)参见[瑞士]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郑文彬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2) 关于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研究情况,参见李盾:《面对中国的法律社会学》,载李盾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代序,第12-14页。关于法社会学研究的前沿性成果。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 行为主义法学,即行为法学,借助一般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特别是法行为,是西方最晚近的法学流派之一。参与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1页,美国行为法学的代表人物是布莱克,布莱克认为法律理论不谈论个人本身,也不谈及无法以事实检验的社会生活,这它解释的是法律的运作行为。参见[美]布莱克:《法律的动作行为》,康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 参见谢邦宇等:《行为法学》,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1)参见[德]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半,第18-19页。

(2)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4年版,第9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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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论科学知识社会学中的库恩哲学

论文论文摘要:科学知识社会学自上世纪7O年代中期产生以来,一直致力于对科学的知识进行怀疑和批判,试图说明科学知识的形成过程、科学认识的成果无不包含着社会的内容。爱丁堡学派的“强纲领”和“利益模式”为我们认识科学知识的客观性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科学知识社会学产生的背景

自从“正统的”科学哲学提出的科学的客观性以来,对科学的客观性怀疑,不仅不断地来自科学哲学内部,以至发展到先是历史主义学派对客观性的弱化,再到后现代思潮者那里时,科学的客观性已无任何立锥之地。除此以外,还有来自哲学以外的解构形式和途径,而这些当中要首推科学知识社会学对客观性的解构最为有力、彻底。

以默顿科学社会学为直接的理论来源,以知识社会学理论为间接的知识来源,在经过社会学和哲学对曼海姆知识社会学所留下的问题(主要是两类知识的划分是否合理,划界的标准是否成立,科学知识该不该享有特权和科学知识该不该免于社会学研究)的探讨以及反思科学社会学几十年的发展历程而出现了科学知识社会学。这是由于发生在欧洲的这场科学社会学的研究注重的是科学的“实质性理论”(即科学知识过程)的研究,故一般人常称其为科学知识社会学,又由于那些研究学者们的工作大多从库恩思想中获得过重要启迪,故也有人把这些工作笼统叫作“后库恩科学社会学”。科学知识社会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在20世纪70年代末获得迅速发展。这一思想来源于维特根斯坦和哈贝马斯的怀疑主义批判精神,这种怀疑主义批判精神对科学知识社会学的产生起着导向作用,晚年的维特根斯坦开始对自然科学知识享有免于社会学研究的特权提出异议,认为科学也有其限度,也应该被视为一种文化现象,并进一步提出知识就其本性而言是社会的。按此线索,维特根斯坦为科学知识的社会学研究奠定了认识论基础,他明确表示了对科学知识普遍一致性的怀疑,这种态度直接危及两类知识的划界标准。哈贝马斯的批评试图确立这样的事实,自然科学的知识是知识体系中的一种形态而已,它的存在是为满足人类某方面利益的需要,人们在发展这种知识时不可能不渗透利益因素,哈贝马斯的意图在于:他想借助于对科学知识的利益解释来否定科学知识生产过程中的情感中立假设,而这对于奉行培根主义的“科学始于观察,经验事实是建立在客观观察基础之上,科学理论又是建立在经验事实基础之上”的归纳方法来说是致命一击,此外哈贝马斯还强调解释学和批判的重要性,认为认知主体是有目的的作用于客体,人类的利益动机才是维系科学活动的根本动力。

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全部工作中心就在于说明科学的认识因素与社会因素的结合,在于说明科学知识的形成过程、科学认识的成果无不包含着社会的内容,最终得到其提出的科学知识是非描述性的,而是社会建构的主旨。真正实践并致力于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的是英国的爱丁堡学派。

二、爱丁堡学派的“强纲领”

爱丁堡学派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英国爱丁堡大学的一批社会学和历史学学者成立的“科学元勘小组”,小组成员基于默顿科学社会学的理论困境,决心以科学知识的内容与社会的关系作为自己的研究主题,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研究群体称为爱丁堡学派。爱丁堡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巴瑞·巴恩斯(Barry Barnes)、大卫·布鲁尔(David Bloor)、史蒂文·夏平(Steven Shapin)以及安德鲁·皮克林(Andrerw Piekering)等,爱丁堡学派受后库恩科学社会学影响较深,该学派所关心的是:解释信念或知识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历史文化条件下,为什么得以产生或维持。曼海姆早在《意识形态和乌托邦》一书中就提出过这样的思想:某些人相信某些信念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但这种思想随即出现了到底是“什么人相信?”和“何种信念有其社会根源?”的问题,因为传统科学知识社会学长期以来把信念分成截然不同的两种:一种是数学和自然科学,另一种包括宗教、道德、智慧等,前者被认为是质朴的,不为任何社会利益上的考虑所左右;而后者则是怀疑的,意识形态的,受主观思想和利益驱动的,因而是社会的。正如当代杰出的知识社会学家斯塔克(Stark )认为的:“因为人们关于自然的事实是他发现的,而文化事实本身就是他自己的工作,这两种情形中,知识的社会决定是不同的。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对科学知识积累的解释进行了批判,随着科学知识的发展,大量的理论和原理被怀疑,并且成功被替代,库恩认为这些不再是对增长的关于实在知识的简单响应,而是用关于推理和评价的背景负荷才能表达的。既然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一样,并非以纯积累的方式变化,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考察自然科学的产生及其维持一定要求助于社会原因呢?爱丁堡学派对此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巴恩斯指出:“科学没有任何特权,因为其信念与实在或理性有一致的相应关系,因而其文化传播过程与其它领域所采取的相比,绝没有更重要之处。也就是说,科学不应该被认为在认识上优于其它任何信念和知识体系,因此,对科学知识内容的解释,就不能再囿于以往那种忽视和否认社会因素作用的解释模式。

【篇五】论科学知识社会学中的库恩哲学

论析科学知识社会学及其影响下的科学教育观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科学知识社会学;社会建构;科学教育

[论文摘要]科学知识社会学是一个对科学知识进行社会学分析与解释的学术流派,它认为科学知识是由一定的社会情境决定的信念,是科学家商谈的结果,往往表现为一种政治产品或财富产品,并且提出应当关注行动中的科学,而不是已经形成的科学。一些信奉科学知识社会学的教育改革者主张,科学教育应当让学生清楚科学知识的社会建构本性,从而消除对科学的迷信。科学知识社会学及其科学教育主张本身具有一定的争议性。

上个世纪70年代末,英国社会学家布鲁尔、巴恩斯等人在英国的爱丁堡大学成立一个“科学元勘小组”(sciencestudiesunit),这一小组突破禁区,从“社会一文化”这一维度对科学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与评价等展开研究,试图阐明科学知识本质上是社会建构的。这也标志着科学知识社会学(sociologyofscientificknowledge.,简称ssk)兴起,并在其后几十年间迅速壮大。有学者这样评说:“爱丁堡的ssk早已跨越大洋在美洲扎根,牢牢把握了学术阵地,如今的ssk反而变成了正统,近乎成为新的学术霸权,其思想扩散并渗透到一大批从事科学之哲学、历史与社会研究的学者大脑之中,特别是其方法与后现代科学批判等运动相结合,在当今学术界影响巨大,争论不断,,.。由于爱丁堡学派持有一种激进而强硬的建构论主张,故又被称为“强纲领”科学知识社会学。科学知识的本质与科学教育有着直接的关系,事实上,科学知识社会学正试图对当代科学课程的教学施加影响。以下,对科学知识社会学主要内容作一个简要介绍,并探讨其影响下的西方科学教育观。

一、科学知识社会学的主要观点

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在上个世纪30年代时开创了科学社会学,默顿学派也因此代表了科学社会学的经典学派。经典科学社会学主要研究科学建制、科学规范以及科学共同体等问题,拒绝研究科学知识或科学的具体内容,科学知识因而成为黑箱。科学知识社会学就是要打开黑箱,揭示科学知识产生的真实过程。爱丁堡大学的布鲁尔是科学知识社会学最重要的理论家,他于1974年出版的《知识与社会意象》一书,成为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奠基之作,他自己也因此而成为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元老级人物。另外还有许多重要的旗手,如巴恩斯、柯林斯、皮克林、塞蒂纳等。近年来,法国社会学家拉图尔在这一领域发表了大量的著述,其学术地位如日中天,有人认为他在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地位已相当于库恩在科学哲学中的地位。以下对科学知识社会学的主要观点作一简要介绍。

第一,科学知识是由具体社会情境决定的信念。科学知识社会学从相对主义认识论立场出发,认为自然界在科学知识的生产中只起很小的作用,或者根本没有起作用。科学知识不是对实在的描述,也不存在客观胜与确定性基础,而是基于社会意象而形成的,是受具体的社会情境决定的信念,是人们编织的故事。即使有最纯粹的事实描述,也避免不了信念对知觉的干扰,理论与文化因素仍然渗人其中。信念都是相对的,不可能超脱社会与文化的影响,而社会环境又随时间与地点而不断变化,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社会群体、不同的种族对事物会有不同的信念,因而,没有任何一种关于自然的信念是唯一的真理。社会价值无法与科学研究相分离,科学知识与社会文化难分难解地纠缠在一起。正因为自然信念具有多样性,要实现普遍的科学方法是不可能的,只是一种理想而已。正如布鲁尔所说,“作为一种关于我们实际上认为我们的.知识是什么的描述,经验主义的理论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它虽然提供了某些砖瓦,但是它对我们用这些砖瓦来建造的、不断变化的大厦的设计方案却无话可说。

第二,科学知识的生产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网中进行的,科学知识是科学家相互商谈的结果。在传统的科学社会学,亦即默顿学派那里,同行承认是科学界的最高奖赏。而在拉图尔等科学知识社会学家看来,科学家其实更关注的是信誉的积累,并通过信誉来获取更多的研究资源,以维持其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转。‘他们把科学描述成一个市场,科学家将信誉‘投资’于那些他们相信会进一步获得可靠证据的问题之上,这种投资反过来又会帮助他们得到更多的对他们工作的支持,还可以逐步提高他们在科学事业上的造诣川’,。这样一来,科学就处于一定的信誉循环之中,并融入一张巨大的社会关系网。科学知识社会学的一位重要的旗手塞蒂纳在《制造知识:建构主义与科学的与境性》一书中也阐明这样一种观点:利益的融合与利益的分裂支配着资源关系,通过资源关系维持了可变的“超科学”领域,形成了某种以权力游戏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网。实验室中的知识生产就是在这种社会关系网中进行的。所以科学知识的背后掩饰着权力与利益、商谈与决定,而这种掩饰常常会使用文学的、修辞的手法。

第三,科学知识是一种权力叙事,往往表现为一种政治产品或财富产品。科学知识社会学认为:“科学通过把发现和权力联系起来的办法取得合法性,这种联系决定(不仅仅是影响)了什么才算是可靠的知识。科学知识社会学家也常常研究科学史上的科学争论案例,而这种研究往往得出科学家的争论实际上代表着不同的政治利益与立场。夏平与斯哈夫撰写的《利维坦与空气泵》一书,对发生在英国皇家学会的科学家波义耳与哲学家霍布斯之间的一场争论进行了社会学分析。他们得出的结论是:“近代科学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组织严密、高度封闭、对自身特权高度警惕和对缺乏资格的门外汉持敌意的团体。更进一步说,自我任命的科学贵族在组织上是和当时西方社会的统治精英联系在一起的,其方法与观点反映了当时的政治需要。反过来,科学的权威、地位与认识论上的垄断是由它所服务的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来保证。如此看来,科学只不过是一种伪装的政治学而已。同时,科学知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财富的产品―种靠金钱运转的游戏,而财富与权力又是息息相关的。波义耳拥有空气泵这种当时昂贵的科学仪器,这无疑加固了他的认识权威地位。关于这一点,利奥塔在《后现代状况:关于知识的报告》一书中写道:“那些为了举证而优化人体性能的仪器需要额外的消耗。因此,如果没有金钱就没有证据,就没有对陈述的检验,就没有真理。科学语言游戏将变成富人的游戏。最富的人最有可能有理。财富、效能和真理之间出现了一个方程式。这样,科学就与政治、经济的权力联系在一起,为某种意识形态所利用。

第四,科学是一连串的行动,是制造结论的过程。科学知识社会学声称,不要听信任何言说,而是要观察科学家实际是怎么工作的。巴黎学派的拉图尔在《科学在行动:怎样在社会中跟随科学家与工程师》一书中对科学家与技术专家的实际行为进行了社会学分析,揭示了科学家如何通过论文引证、引用与图形来结成联盟,对付各种攻击;如何融入并掌握一张巨大的关系网,使用游说的技巧,以谋求获取资助等。拉图尔把已经被接受为事实的科学知识、科学仪器等称为黑箱,他提出了一条这样的研究规则:“我们将在事实和机器的形成过程和制造过程中进人它们;我们将使自己不再背负任何知识之构成的前观念(preconceptions);我们将密切注视黑箱的闭合过程,并小心翼翼地把对这一闭合的两种对立解释区分开来,一种是在黑箱闭合以后做出的,一种是在试图使它闭合的过程中做出的”。也就是说,研究行动中的科学,即要在事实被变成黑箱前抵达它们。研究行动中的科学,也意味着打开黑箱,探视它究竟是如何构成的。黑箱里面装着的可能并非只有理性与秩序,各种机巧、计谋和混乱也可能充塞其中。

二、基于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科学教育主张

科学知识社会学不仅是一场壮观的学术运动,也是一种时尚的看待科学的方式,它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基于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科学教育观的兴起,表明这种影响已经渗透到教育领域。由于科学知识社会学本身是一套充满争议性的话语,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智力上混乱的领域,故它对科学教育的渗透与介人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人们的警觉与不安。

信奉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科学教育评论家认为,当代科学教育应当遵循这样一种改革思路,“给学生表达具有较少英雄和理想色彩的科学研究图景。一旦了解科学就像我们文化信念中的其它部分一样,只不过是一种社会建构,一旦让他们认识到科学实验的结果是社会谈判的产物,社会建构主义者相信,学生将会逐渐地减少对科学发现的崇拜,更好地成为一个在复杂技术社会中生存的居民”。美国国家数学教师联合会曾经归纳了一些渗透在各种科学教育改革话语中的流行观念,这些观念很显然深受社会建构论思想的影响。

布鲁尔在《知识与社会意象》一书就断言,“关于数学的社会学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并用了很大的篇幅来探讨这一议题。数学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一门纯科学课程,但是科学知识社会学正在试图挑战传统的数学教育观。数学教育往往与种族,性别、权力等纠缠在一起,数学的真理被声称依赖于文化。还有诸如“种族数学”、“同性恋数学”、“统计学课堂上的女性研究”等,都在试图越出传统的数学界线,打破既有的数学教学模式。

有趣的是,一些女性主义者在论述科学教育时,坚持认为当今的科学课程中隐藏着性别的密码,并郑重地提出这样的建议:“在物理学的课本中,光和声的理论应当排在力学之前讲授,原因是女性学生发现波现象比起该死和陈旧的坚固体来说,更符合她们的本性”而对于流体力学则发表这样看法:“我们看见了有关比例、距离公式和线性加速度的数学问题中的线性时间与女性身体显著的生理循环时间之间的对立”,正因如此,女性学生很难理解流体力学的基本概念。女性主义者对科学课程的分析与考察,很显然是从社会性别的维度出发的,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抛弃了客观主义的认知维度。沿着这种思路发展,甚至得出了这样可笑的结论―牛顿的赓性定律代表了牛顿对远方母亲的眷恋与思念。无疑,女性主义科学教育家所持的是一种激进的科学知识社会学立场。

毋庸置疑,科学知识社会学提供了一个理解科学的独特视角,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科学研究细节的认识与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们对科学的迷信。但科学知识社会学同时也消解了科学的客观性基础,认为知识就是基于社会意象而形成的。于是,理性主义与客观主义关于科学的话语变成一种谎言,逻辑与证据不再是决定科学有效性和科学家进行理论选择的决定性因素;科学家作为认识论的权威只不过是一种假象,科学家就是在实验室制造知识,并通过各种修辞手段将其说成是真理的人,而其中充满复杂的权力与利益关系,所以科学必须是“卑微的”。这种对科学的相对主义解释自然会招来许多批判。爱丁堡学派的“强纲领主张”被人斥责为荒谬、灾难,科学哲学家劳丹甚至称其为“伪科学”,美国科学社会学家科尔则用“巫毒社会学”来形容它。

科尔在批判建构主义科学观时,援引了库恩的一段话:“‘强纲领’被广泛理解为权力和利益便是存在的一切……事实或者由此得出的见解的合理性以及这些见解的真理睦或可能性,仅仅被视为修辞术,在修辞的背后,得胜者隐匿了其权力……有人发现‘强纲领’的主张是荒谬的,是一个发疯的解构实例,我就是其中的一位。

鉴于库恩在科学哲学领域的巨大声望,他对“强纲领”的批判自然具有相当杀伤力。如果说,科学知识社会学是荒谬的,那么基于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科学教育观同样也是荒谬的。无法想象,在抛弃了理性、真理与客观性之后,人们还怎么能真正理解科学?无论如何,培养学生的科学理性和认知能力,应该是科学教育的中心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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